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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吴仪在谅解备忘录上签字

1992年1月初,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吴仪率代表团抵华盛顿进行谈判。为了避免中美贸易战,中方在谈判中表现出了最大的诚意。

1992年1月17日,经过紧张工作,在美国贸易代表做出制裁决定前的几个小时,中美两国签订第一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即《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吴仪在备忘录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备忘录指出:

两国政府确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立的专利保护的地域原则和专利独立原则应当得到尊重。

中国政府将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中国政府将于1992年4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加入该公约的议案和尽最大努力使该议案于1992年6月30日前获得通过。该议案通过后,中国政府将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加入书,于1992年10月15日前生效。

备忘录还指出:

中国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已付诸实施,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解决权属争议、制止侵权行为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此外,为扩大开放,促进合作,已采取措施对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符合规定条件的药品、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发明,给予行政保护。

备忘录最后指出:

坚持中美两国政府达成的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基本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双边知识产权问题,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也有利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中国承诺保护著作权、参加国际版权公约、保护电脑、软件、书籍和音响制品的版权。美国贸易代表随即宣布,终止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做法的调查,并取消对中国的“重点外国”的确定。

1992年3月1日,李岚清在北京向记者发表谈话,这次谈话不仅是在向美方传达中方愿意深化中美贸易关系的信息,也说明中国将履行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义务。

当记者问,目前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日趋发展,您对此有何看法?对建立“大中国经济圈”、“大中华经济圈”的提法怎么评价?

李岚清回答说:

区域经济集团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我们已经参加的亚太地区经济合作会议就是一种模式。我们认为在世界贸易体系的总框架下加强地区的经济合作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各个地区、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尽相同,采取何种合作方式也不可能是一个模式,在这方面,我们愿同有关国家一起研究,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多种形式的地区经贸合作。

我们主张区域经济集团都应当是开放型的,而不是排他型的,应有利于世界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接着,有记者问: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谈判进展如何?对此您作何评论?

李岚清说:

为适应关贸总协定的要求,自1988年以来,我国又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体制改革。出口制度改革方面,正走向国际规范,从去年1月1日开始已取消出口补贴,人民币的官方汇率已同市场汇率非常接近,出口体制已基本实现了宏观调节,行政干预已大大减少,“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纲要也确定了包括价格体制改革和一系列发展市场的改革方针。

在谈到中美经贸关系的现状及前景的问题时,李岚清坦率地指出:

中美两国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能够达成协议,是中美双方从各自的国家根本利益出发,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结果,这对双方都是一件好事,将推动两国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成功表明,双方的贸易争议完全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采取其他不理智的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只能使问题复杂化,对两国都将产生不利的后果。

中国对执行1992年《谅解备忘录》采取了非常严肃的态度,加大了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力度。至此,一场贸易战终于得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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