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

小字标准大字

背景色

白天夜间护眼


第二节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

1.财务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

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人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和调整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人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人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中小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中小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

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3)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及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财务日常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和省财政厅颁布的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校领导分管系统限额、专项审批,大额借支实行联签制。

第三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设置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管理科,下设财务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对学校负责。同时,学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学校管理科财务组配置一名财务主管、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具体管理财务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应加强预、决算管理,按上级指示精神和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和决算,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予公布。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财务监督,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形成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各项收入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部门的拨款收入、学杂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租收入、承包收入及其他收入。

(1)财政拨款收入(含各项经费拨款、离退休人员经费、大额基建拨款),应按预算收入计划组织收入,对基建拨款应专户储存。

(2)学杂费收入:按省物价局和高教厅等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杂费是学校的重要收入,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有关科室的协同下,积极收纳,做到安全、快捷、准确。

①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应分清年级、专业、项目;应交学费的学生人数,应分清班级、专业,做到数字精确、姓名确实,这两项收费依据(含联合办学部分),应加盖学校公章,于五月份前确定并交管理科财务组;当年新生名单、专业应在招生结束后一周内交管理科财务组;中途离校的学生名单应及时通知财务组。

②学生的学杂费一旦入库,除计算、收款等技术性错误的款项以外,一律不予退款。

③享受学校减免学费的学生,均为财校正式教职工子女及财厅干部职工的子女,减免数只能为学费总额的50%,其他杂费不减免。

④学费一年收缴一次,在秋季入学时进行,新、老生一次交清,不得拖欠,确有实际困难,经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可延期交纳。否则,视同故意不交学费,学校将责成限时交纳,超期不交者,应予劝退。

⑤联合办学学费收入,财务部门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收纳入库,并定期到联办单位核对收费情况;属联办单位的收入也应及时、准确地划归对方。

⑥对学杂费收入,财务部门应自收费之日起,30天内做好清算、核对、结帐,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收费情况。

(3)培训费收入:指学校培训中心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收取的各项收入。

(4)出租收入:主要是指学校所属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由出纳人员按时、足额地收纳入帐,如发生合同纠纷引起房租减收或滞纳,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以便妥善处理。

(5)承包收入:主要是指学校小卖部、饭堂承包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由出纳人员按时、足额地收纳入帐,不得拖欠、滞纳,否则,应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予以处罚。

(6)其他收入:主要是指一些零星收入,如饭堂、小卖部交纳的折旧费、各种考务费、学校财产变价收入、赞助费、罚款收入、采购物品返还费用等应属学校的收入。

第九条学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钱柜”;为学校或科室采购物品、缴纳款项等,不论对方以什么形式或借口返回的现金、礼金及物品,都要缴交管理科,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一经发现,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条学校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职,引起学校收入减少或流失,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借款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借款是指学校各科室因办公、教学、后勤等工作需要购置设备、办公物品、公务出差以及行政维修等,请求学校财务组给予的借款或预付款。

第十四条借款手续规定

借款包括现金借款和支票借款两种,借款经手人须按如下规定办理借款等手续。

(1)凡借款额或预付款额超过500元以上者,一般以支票支付。特殊情况需大额现金(1000元以上),须经校领导批准;超过3000元者,还需提前2天到财务预约,否则不予借出。

(2)借款时,须填制管理科财务统一印制的“借款单”,先由各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报有关审批人签批,以后凭“借款单”到财务组借款。

第十五条借款、预付款批准权限。

(1)校长签批50000元以下。

(2)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30000元以下。

(3)财务主管应对各部门借款进行审核,凡2000元以上借款、预付款,须事先报财务主管审核,并签署意见,再提交校领导批准。对不合乎制度规定的借款及预付款,财务人员应予拒付。

(4)凡一次性50,000元以上金额的各项借款及预付款,由各分管校领导提出,报校长批准;超过200,000元以上金额的借款,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各分管校领导签名,校长负责签批。

(5)借款后,借款经手人须在预定的还款日期内还款或凭正式发票到财务报销,借款一般不能跨月使用,月底结帐前须办理完报销手续,特殊情况暂不能报销者,须经财务主管同意。

(6)一般情况下,第一次借款未报销之前不给予第二次借款。

(7)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维修、改造、采购大宗物品等所需借款或预付款,凭学校领导的用款批示及用款科室的有关资料说明(如合同、购物用途说明),经财务主管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8)学校举办临时性的大规模活动,如运动会、艺术节、庆祝活动等,主办单位须提前列报用款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付款。

(9)各种借款、预付款的归还及报销,实行谁审批借款谁负责审批报销的原则,不能交叉审批。

(10)学期结束前一个星期,借款经手人应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如放假时仍未到财务报销者,视同占用公款处理,并从借款人工资收入中扣回。特殊情况需续借须经财务科长批准。

财务报销与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的各项支出,除工资、福利经常性支出及节假日支出外,应分清支出类别,在取得发票等报销凭证后,办理审批报销手续,以便财务及时入帐。

第十七条报销支出审批权限:

(1)校长签批50,000元以内。

(2)分管财务副校长签批30,000元以内。

(3)凡每笔支出超出2,000元以上者,应先报财务主管审核后再报校领导批准。

(4)凡一次性50,000元金额以上的各项支出,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报校长批准;超过200,000元以上支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各分管校领导签名,最后由校长负责签批。

(5)报销凭证应以正式发票为准,并有单位名称、开具发票单位印章、单价、数量,批量采购应附货物清单、规格、型号、金额等内容,发票背面应有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证明;采购物品还须有仓管员验收签字。对于不符合填写要求的发票,财务人员不给予报销。

(6)下列情况的支出,经科室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校长批准,方可报销。

①“白头”单报销,每单数额应在50元限额以内,并有商店等单位印章、购买数量、单价、支出用途。用款经办人应尽可能索取正式发票。

②特殊支出无发票及其他报销凭证者,应有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2人以上签字证明。

第十八条专项审批权限:

(1)教职工因公差、学习需乘坐飞机、火车软卧,须先报校长审批。

(2)教职工外出参观、学习、参加各种会议、公务办事,所需时间2天以上,或超过广州市范围的事项,应在各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统一报校长批准。

(3)各种餐费,主管财务副校长每次审批2000元以下;超过限额报校长审批。

(4)学校预购学生教学用书支出,由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审批。

(5)各教研室确需购买少量的教学用参考书、资料,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6)大批量印刷各种教学用书、资料(包括校刊)支出,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提出意见报校长批准。

(7)图书馆藏书、全校报刊杂志采购支出,由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各项支出审批报销的分类

根据支出审批权限,对各项支出作分类。

(1)基建支出:是指学校因事业发展和保证正常的教学、行政和后勤工作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或教学设施等项目,包括学校的房屋、建筑物、装修、添置大型的教学设施等方面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保证学校资金能办实事、办好事。

具体执行办法按《广东省财政学校基建财务制度》办理。

(2)修缮费支出:是指学校小型、简单的修缮、安装等项目的支出。根据有关科室列报的用款计划,应事先签定协议,报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签字。

①修缮费支出,应按报销审批权限签批。

②修缮支出计划、合同应送财务组存查,10,000元以上修缮项目的验收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③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可凭正式发票、验收人签名及校领导批示到财务办理付款手续。

(3)各种餐费支出

①教职工市内公差误餐费:教职工上午到市内公差,因来不及回家、回校吃午饭,确需到饭馆就餐的,规定每人每餐补助10元(只限午、晚餐)。司机的误餐费统一由司机填报,行政科长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报销。学校临时工因公派往市内办事的误餐,应有科长批准。

②教职工集体活动餐费:凡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在外参观学习、旅游、文体和比赛等活动,如需用餐,可先报校领导批准,每人次标准40元。

③招待等餐费支出:招待外单位来校人员,一般由各系统归口主管校领导按权限审批;标准为每人次40—60元,特殊情况由校长批准。

④招待有关主管部门业务、公务人员餐费支出:一般由学校有关部门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餐费支出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标准为每人次60—80元,特殊情况由校长批准。

⑤教职工到市外公务出差,如果学校按规定标准报销全部食宿费,或由对方接待支付了食宿费,则不能再领取出差补助;如果出差人自己支付食宿费,则可按规定办理出差补助、报销差旅费。

⑥校内客餐支出:外来人员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校内吃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8元,凭“客餐单”由接待科室负责人签批到指定饭堂就餐,超过8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4)交通费支出:教职工因公到市内办事或出公差到市外、探亲,其交通费支出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①市内交通费支出:正科以下(含正科级)干部职工办公事,可报销公共汽车票。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汽车,须经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才能报销。校领导出公差,可乘坐出租汽车,并凭出租车票报销。学校临时工因公派到市内办事,可报销公共汽车票。

②探亲交通费支出:按国家有关制度办理。

③公差交通费支出:是指出差到市外的交通费支出。

正科及正科以下的干部职工出差,可乘坐长途汽车或乘火车硬卧,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乘飞机,并按有关票面价格报销;校领导可按规定乘坐火车卧铺或乘飞机。

④经学校批准的外出学习、培训的交通费,亦按公差交通费支出办理。

(5)行政采购支出:是指行政、后勤部门因工作需要采购办公用品、配件、修缮用材料等支出,此项支出数量大、品种繁多,管理科有责任对采购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①各科室应根据年度采购用款计划,凭校领导批示的用款意见到财务组办理借款手续。

②采购人员凭正式发票和采购物品到行政科仓库验收,技术性物件,如电脑及其配件、电器设备,应会同有关专业人员一起验收,经手人、验收人在发票背面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③采购验收完毕,应按规定在一周内及时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6)图书采购支出:是指图书馆藏所需图书及教学用书采购支出。

①图书采购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于每年初列出预算计划,报主管副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执行。

②教研室所需的公用参考书籍、资料,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购买和报销。

(7)工会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组织的文娱、体育、旅游、参观等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支出,包括因上级工会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所需要的支出。

校工会应于期初拟定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经工会主席和校领导核准后执行。

(8)学生管理经费支出:是指校学生会、团委会组织的文艺、体育、宣传、学习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等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支出以及各班级管理评比、“三好学生”等先进评比的奖金。

①学生管理经费实行“核定收入来源、专款专用、主管校长审批”的办法,由财务按季度向学生科提供支出明细情况及经费结存情况。

②学生管理经费来源按现行办法,一是财政拨给国家任务生的助学金,二是从代培生及自费生中按100元/人·年的标准提取的款项,其总额于每年秋季招生结束后即可按学生总人数计算并提取出来。

(9)医疗经费支出:是指除省公医办安排的医疗经费以外由学校垫支的各项医疗经费支出。

医疗经费应严格按省公医办的有关规定、制度管理和使用,特殊病情支出,如急救、急诊,价格昂贵的药品等超出公费医疗支付限额的支出,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10)水、电费支出:是指学校内及教工住宿区的公用水、电费支出,按国家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及金额,经学校行政科核实后支付。

(11)学校交通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费支出,根据司机对车辆的修整建议及行政科领导批准意见,到指定厂家维修,定期由财务人员到厂家结算,凭正式发票付款或报销。无行政科领导批准意见的发票不予报销。

(12)其他支出:除上述各项支出外,如外聘教师的酬金、办证费、手续费等支出,可报各系列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报销、支付。

(13)个别事项的特殊支出,视具体情况另作处理。

财务报表及预决算报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于每月终了的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份财务收支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按月结帐、对帐,现金、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学期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完成学期报表。各种报表应按月报学校领导审阅。

第二十一条年初、年终,应按时完成预、决算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同时按规定附加报表文字说明,年终结算应有决算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应按制度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登记卡,做好固定资产采购入帐记录,登记有关总帐和明细帐,并定期与学校财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

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应会同财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实物盘点,至少一年一次,并做好有关记录,同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盘点情况。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具体组织和落实。

培训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财务为学校二级财务,受学校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月向学校财务组报送报表,年终结算报表一式多份,分送各校领导和财务组。

第二十七条学校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制度,定期与培训中心财务核对有关收支项目,稽查财务状况。

现金、支票、银行帐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借用现金、支票,必须办理借款审批手续(见本制度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财务应与开户银行商定库存现金限额,多余的现金应送存银行。每月分次到银行提取库存现金。每个月帐款核对至少一次以上,保证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提取现金时,出纳人员应根据具体用款需要,填制现金提取单,由财务主管审核签名并交会计签章后,填好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财务人员不得私下到银行提取现金,否则视同违反财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务收取大额现金,出纳人员须于当天安排送存银行,不得滞留在财务室或存放其他地方。特殊情况无法送存银行,应报告财务主管落实好安全措施,但最迟第二天必须送存开户银行。

第三十二条出纳人员须保管好支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借用支票时应在借款单上注明支付限额。发生支票遗失情况,应及时到银行挂失,如果造成学校资金流失并无法追回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除按规定开设学校银行帐户之外,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借学校名义开设私人储蓄帐户,不允许公款私存。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帐工作。每个月应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次,帐帐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借用现金、支票的“借款单”,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以备查验,明确责任。

九各种财务票证、印鉴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各种财务票证是指财务的各种收款凭证,如发票、自制收款凭证等,印鉴是指学校财务活动须使用的各种财务印章。

第三十七条发票是学校收取除财政拨款外的各种款项收入的主要的合法凭证。应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由会计人员专人负责到税务机关购买并妥善保管,财务人员使用时应先领用、登记,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核销。

第三十八条出纳人员收取款项时,不论金额大小,现金或转帐,必须由会计人员按规定给对方开出发票,并注明收款事项,不允许以“白条”代发票。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科室收取罚款、证件制作工本费、电脑上机操作费、珠算定级考务费、补考费等款项,应给交款方开出交款通知,除管理科外,其它科室、个人不得擅自收纳、代收应属学校的收入。不论金额大小,会计人员均应给对方开出收据。所有应属学校的收入必须上交学校财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学校收入。

第四十条财务印鉴应按规定分别由会计、出纳保管、使用。其中,法人印章由会计负责管理、使用,财务专用章、出纳员印鉴由出纳保管使用。严禁交叉借用财务印鉴。提取现金、填制支票时,会计人员须认真审核其用途及审批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如本制度与国家财会法规或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则以国家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中未包括的财务事项,待后完善、补充,并经学校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管理科负责解释。

3.财务综合管理制度

预算制度

(1)每年12月份,学校制订出第二年财务开支预算,每学期开学再视其收入,具体修订预算表。

(2)除常规开支以外的大额经费开支,应写少书面报告交学校校长,在校长办公会上研究同意后,才能纳入预算内开支。

(3)每年的开支,不得超出当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开支经费。计划外的开支,未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不予以报销。

统一审批制度

(1)实行校长“一只笔”审批制度,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总务处主任审核签字,最后由校长签字报销。

(2)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未经审批的开支,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能入账,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不得无理纠缠出纳员或会计员。

各类费用报销制度

会议费、活动费及招待费的管理:

(1)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确需经费,需经分管领导拟出报告,经校长办公研究同意并决定其总金额方能开支。

(2)对外活动的接待费,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由校长同意,并确定出接待标准(视其接待规格而定)、参陪人员、就餐地点后,方能就餐。就餐结束由经办人当面结账,并签字报销时附件附后。先斩后奏者,一纪不予以报销,由经办人负责。

(3)上级的各项收费,报销发票时,要出具上级征收费的文件或通知。

差旅费的管理和办公用品添置费的管理:

(1)按校代会制度执行。

(2)添置办公用具、设备,由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向总务处申报(填写申请购置表),总务处根据学校经费计划权衡后,报审批权限相应的领导审批,再由总务处实施。先斩后奏者不予以报销。

(3)办公用品,一律由总务处统一购买。不得私自购置,否则不予以报销。购买的物品一秆到物品保管记造册(实验仪器在实验保管员处、电教器材在电教员处),再由有关部门、处室或有关人员领走。

其他费用的管理:

(1)教职工生病住院,学校由校工会组织人去看望;

(2)教职工或教职工直系亲属有丧事,送120元以内的祭礼(含花圈);

(3)接待如需用烟、用水等,由校长指派采购员购买。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清查,处终必须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对丢失、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损坏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2)对所有固定资产都落实责任承包制(使用者为责任承包人),人员变动时(学生使用部分每学期清理一次)进行清理,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3)固定资产的报变买,原价值在100元以内的由后勤主任把关处理,超过100元者,必须报学校研究同意方能报废或变买。

(4)不得私自将公物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需借用者应征得学校的同意,持借条到保管员处借取,借物单位或个人不按时归还,联系人和保管员有责任追回。

(5)学校楼舍等维修,由学校研究后实施。

民主理财制度

(1)学校财务管理必须坚扭亏为盈民主管理的原则,成立以教职工代表为主,有关领导参加的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并由学校委派。

(2)民主管理小组有权监督财务的实施情况,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和会计账目。

(3)民主管理小组参与学校重大开支的讨论和决定。

会计报表制度

(1)年初向学校报送收支预算表,年终要保送收支决算总表,并写出预决算说明书。

(2)每月向学校报送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报表。

财务审计制度

(1)定期审计。学校的财务,由学校民主管理小组在年中或年未进行定期审计,做到查漏补缺,纠正错误。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每次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向学校汇报情况,并将审计情况上墙公布,接受队员工监督。

(2)专项审计。表据职工反映的问题,由民主管理小组对有关项目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及时澄清事实,妥善问题。

(3)离任审计。学校财会人员在离任进行工作交换时,在学校领导的监督下,向新任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确保财力关系的连续性质。

财务公开制度

为也增强学校财务开支的透明度,学校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向教职工公布(在校务公开栏中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另:财经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按上组规定执行。

4.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1)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不徇私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

(3)根据事业计划,正确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

(4)组织合理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凡是该收的要抓紧收回,凡不符合财务开支标准和开支计划的要拒付。临时必需的开支应按审批手续办理。

(5)当好领导参谋,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汇报业务收支、财产管理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核算和管理工作。

(6)学校对外所有开支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经财务会计审核制单后,出纳方能付款结算。一切白条,不能作为正式凭据。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结账报销手续。

(7)会计人员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防止拖欠,避免呆账。

(8)财务科应与有关科室配合,定期对房屋、设备、家具、教学仪器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清查库存,防止浪费和积压。

(9)银行账号和支票不得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签发空白支票时须严格登记,不得签发空头支票,领用支票要办理手续,支票领出后不得转让他人,并在5天内交回注销。支票填错后,不得涂改,应加盖作废章以示作废,丢失支票要立即向银行挂失。

(10)每月核对银行存款,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差错及时查询,做到账款相符。

(11)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或以“白条”顶现金库存。严禁挪用公款,或以长补短。出现差错应如实反映,经领导研究后处理。

(12)当日收入的现金当日送交银行,并编制日报表。收款收据存根要及时复核,并签章。发现差错后能更正的立即更正,需要赔偿的应及时汇报,酌情给予赔偿处理。

(13)做好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核算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工作,财务科保管1年后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5.财务目标管理制度

管好、用好资金

管好、用好资金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关键。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合理筹集资金。

(2)正确调度资金。

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深入教学第一线,积极地为教学服务,从资金上保证教学所需。对各项财务开支,只要有利于教学的,就要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务必讲究投资效果。

(3)有计划使用资金。

国家所拨经费和学校筹集的预算外资金,都是学校实现事业计划,开展各项教学活动的财力保证,合理安排,有计划地使用资金,是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

维护财经纪律

(1)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要解决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

(2)财务监督主要是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维护财务纪律。当前,学校收费是全社会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要认真对待,要严格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

合理分配收入

某些预算外资金收入在扣除成本后,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分配时要解决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得有意化大公为小公,化集体为个人。

制定财务制度

总务部门领导应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现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列出如下:

(1)财务人员规章制度。

(2)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3)有关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等方面的制度。

(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5)收费标准管理制度。

(6)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

(7)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8)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9)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10)学校基金管理制度。

(11)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

(12)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3)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4)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

6.财务计划编制制度

编制财务计划是为了有效发挥资金作用,使有限资金得到充分利用,而对学校财务收支做出的事先安排。

编制财务计划的原则

(1)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在安排前,先按各项基本数字(包括学生数、教职工数)、事业计划、各项标准或专项补助核实上级下达的指标数(或包干数)。然后在指标数以内适当地预留少量机动,以备预测不足时进行调整。

(2)保教育教学、保重点、保急需的原则。

只有牢牢树立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的思想,才能贯彻执行“三保”。

(3)勤俭节约的原则。

编制前要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在计划审定时对于各项费用的支出要精打细算,严格把关,可花可不花的费用不列入计划。

(4)指标包干、经费划块的原则。

采用人头经费以外的公用经费分解下放到各部门,指标包干,经费划块的方法,这样使用资金更加合理,减少了浪费,节约了开支。同时,资金的管理由一个部门专管变为学校各个部门群管,充分调动他们管理资金的积极性。

编制财务计划的依据

(1)上学年度学校教育、教学、办公、设备、维修等各项工作经费开支情况。

(2)本学年度预算内上级拨款基数,估计增拨数额,预算外勤工俭学,商品房出租、学杂费和其他创收情况。

(3)本学年度学校发展,办实事需要消耗资金情况。

编制财务计划的程序

(1)财务部门根据学校下一年度的事业发展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资金的需要数。

(2)在向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资金需要数的基础上,加上预算外收入的资金,财务人员编制财务计划草案,对各项开支做具体安排,报校行政审议。

(3)校行政召开办公会议,属常规性的项目比较容易制定,如人头经费,一般地说,变化不会很大。而制定各部门指标包干,经费划块的金额,则比较复杂,总务处应与各部门负责人反复磋商论证,共同审定支出项目和金额。

财务计划执行标准

学校财务计划一经制定,就应当坚决予以落实。执行财务计划要注意如下几点:

(1)执行财务计划,时刻不忘勤俭办校

遵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对每项支出的安排,都应精打细算,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执行财务计划,既要严肃认真,又要灵活处理

落实财务计划要加强计划观念,严格按计划办事,凡列入计划项目的资金要保证,不得挪作他用,没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列支,已列入计划内的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临时性急需项目用款要补办计划,由学校主管审批,方可执行。落实财务计划还要注重灵活性。

(3)执行财务计划,要处理好平衡与不平衡的关系

执行财务计划,实现收支平衡,是财务人员的职责,不可粗心大意。如果出现不可抗拒的情况,原来安排的财务收支平衡形式被破坏了,财务人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实情,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力求达到新的平衡。学校应从实际出发,不拘泥于平衡,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4)执行财务计划,要定期通报执行情况

任何工作都应有布置有检查,财务人员应定期向主管领导通报财务计划情况。除了资金异动数外,还应做异动原因说明,对支出数额较大的项目,要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当好主管领导的参谋。主管领导随时管理计划报告情况,包括上级拨款是否按时到位,收支活动中贯彻财经法规的情况如何,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如何,以及往来资金的清理结算情况,等等。对经费划块包干部分,要定期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支出消耗情况,督促他们把好资金支出关。

现代学校预算能否顺利实现,关键在于学校管理者如何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学校预算执行的根本任务是保证其预算圆满实现。

其具体任务有:

①按政策积极组织经费收入,挖掘潜力,开源节流。

②按预算及时、合理、节约地安排与有效地使用经费,做到无预算计划者坚决不予开支,努力使经费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于教育教学之中。

③加强对学校预算的管理,正确有效地组织学校预算的实施工作。

④抓好预测监督,对不按预算计划办事与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7.财务活动分析制度

(1)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2)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3)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5)对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以及学校各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认识与掌握学校财务活动规律,促进学校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6)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目标与任务,以及学校事业计划,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促进学校正确实现国家地方财政预算,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教育事业发展的绩效。

(7)分析学校贯彻国家与地方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重大政治、经济改革措施的情况,及其对学校教育教学及其管理的影响。

(8)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学校经费情况和信息,为国家确定教育投资水准提供依据。

8.财务人员岗位职责规范

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我校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正确地行使国家赋予给会计人员的职权,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在学校的财务管理的积极作用,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1)会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维护国家的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给单位提供一切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提高资金的经济效益。

(2)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会计法》《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不断地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学校教育第一线服务。

(3)努力地钻研业务,不断地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正确地处理会计账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地参加上级的各种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地更新专业水平。

(4)在分工明确的前提下,出纳和会计发扬协作的精神,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有秩序地进行。

(5)会计必须认真地按财政部统一的会计科目使用,认真填制会计凭证,对不合法的凭证有权退回给经办人;填制凭证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认真地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认真地记账、算账、报账。

(6)会计人员认真地书写阿拉伯数字,数字大写应准确书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正,不得马虎。

(7)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财务计划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指定专人保管,以防损坏。

(8)会计人员离职前要做好移交工作,并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薄,不得自已另立新账,以保证账薄本的连续性。

(9)认真地计算各种营业税等各税金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认真地进行各种财务年检工作。

(10)定期地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预测和财务说明书,加强资金的经济效益。

(11)及时地上报财务报表和上报每月财务的状况,及时地审报上缴各种税金,为单位决策方案提供资料。

(12)为了保证电算化数据的可靠,必须及时地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定期地打印账册和报表。

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重大的开支必须经过主办会计、单位领导审核方可办理。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在支票上应注明收款单位、用途名称、签发的日期,规定报销的日期。过期没用的支票及时收回注销,必须加盖“作废”的印章,与存根一起保存,支票遗失要办理银行挂失手续。

(2)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凭证,一笔笔记账,并结出余额。月未要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使账面数字和余额单上相符,对于未达账要及时查询办理结算。

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借账号。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薄的登记工作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银行账、现金账做到日清日结,不超日做账。

(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要保守保险箱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保管空白支票和收据对于空白支票和收据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薄登记,认真执行领用、注销手续。

(5)对原始发票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单位、填制单位公章、填制日期、接受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经办人签章、大小写相符方可报销。

(6)对于发放给个人的工资报酬超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要及时地计算所得税。

(7)认真学习《发票管理办法》《银行法》等法规,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水平。

财产会计(总保管员)工作职责

(1)严格按国家对固定资产、耐久品、低耗品的管理要求建立、建全各类总账、明细账。

(2)每学期要有计划的采购文具纸张,除平时对文具保管、分发外,每学期一次把教学用品(墨水、粉笔、备课纸)送到各室。对文具纸张用量要严格控制,厉行节约。并定期统计各组室消耗情况,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

(3)负责对劳保用品的保管,并建立个人劳保用品的档案。按规定发放和回收工作。

(4)对库存物品做到心中有数,请购物品时必须定期检查并结出库存余数。库存做到不积压、不断档,仓库内保持整洁有序。

(5)建立各类财产、物品收付、借用明细账,每学期清理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每季末结出固定资产、耐久品、低耗品余额报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

(6)建立固定资产、耐久品、低耗品的验收领用制度。收到物品必须填制一式三联的入库单;领用时必须填制一式三联的出库单。并由领导签字方可领用。季末做好结账工作,一式三联的入库单、一式三联的出库单按序编号,汇总金额报会计室冲转有关账目。

(7)每天到学校各巡逻一遍,发现有财产乱丢乱放,要及时处理。对学校财产做到心中有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8)做好外单位借用物品的管理工作,及时归还。教工借用的物品,调出单位需立即收回。

(9)对班级财产每月两次定期检查、记录、公布。并通知有关班主任。

(10)合理安排勤务人员,协助勤务工对学校财物(指棉布品)的清洗工作。

(11)负责各组室报废物品的回收、废纸的处理。大件物品由学校统一处理,回收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2)与学校会计密切配合,辅导并督促、检查学校各分保管员的工作,务必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相符。并及时归档。

(13)按有关规定整理好全校的固定资产档案,并及时按要求归档。

9.出纳工作交接制度

出纳工作交接的作用

出纳人员因故不能在原出纳岗位工作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搞好工作的移交。通过交接,可以明确工作责任,便于接办的出纳人员熟悉工作,也有利于发现和处理出纳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经济责任事故与经济犯罪的发生。

交接后,如发现移交人在交接前经办的出纳业务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仍应由移交人负责;交接后,移交前的未了事项,移交人仍有责任协助接交人办理。

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使出纳工作移交清楚,防止遗漏,保证出纳交接工作顺利进行,移交的出纳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出纳日记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如有不符,要找出原因,弄清问题所在,加以解决,务求在移交前做到相符。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移交的内容

由于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出纳交接的具体内容也不可能完全一样。但是,从大的方面来看,出纳的交接应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相关报表(出纳报告等)。

(2)现金、银行存款、金银珠宝、有价证券和其他一切公有物品。

(3)用于银行结算的各种票据、票证、支票簿等。

(4)各种发票、收款收据。包括空白发票、空白收据、已用或作废的发票或收据的存联等。

(5)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以及“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等业务专用章。

(6)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业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应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合同、协议等。

(7)办公室、办公桌与保险工具的钥匙,各种保密号码。

(8)本部门保管的各种档案资料和公用会计工具、器具等。

(9)经办未了的事项。

(10)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还应包括会计软件及密码、磁盘、磁带等有关电算化的资料、实物。

出纳交接手续

出纳的交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接交人员移交清楚。办理交接手续时,一般应由本单位领导监督进行。监督交接人员主要负责监督双方认真交接和履行交接手续,协调交接工作。具体交接时,监交人必须在场。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应认真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出纳账和备查账簿余额进行点收。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尤其在账簿交接时,接交人应着重核对账账、账物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还应在账簿的“经管人员一览表”上签章,并注明交接的年、月、日。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如经调整,余额仍然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为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而编制的表格。

各单位在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时,经常发现两者的余额可能不一致,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种:

①双方账目记录发生错误;

②双方记账都没有错误,但是由于收、付款结算凭证的传递和双方入账时间的不同,造成一方已入了账而另一方却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的结算凭证,暂时还不能入账,即存在未达账项导致的差异。对于第一种原因,双方要及时查找,立即更正,但对于第二种原因,则可通过对未达账项的调整来消除影响。调整未达账项最常用的方法即是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各单位的未达账项大概可分为四种情况:

银行已经收款记账,而学校尚未收款入账的款项;

银行已经付款记账,而学校尚未付款入账的款项;

学校已经收款记账,而银行尚未收款记账的款项;

学校已经付款记账,而银行尚未付款记账的款项。

由于以上四种未达账项的存在,学校与银行双方的账面余额出现差异是正常的。

(4)移交人经营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

(5)保险柜密码,重要工作台、室的钥匙应先按实际情况进行交接,待交接完毕后,要重新更换保险柜密码和重要工作台、室的锁具。

(6)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定期采用计算机打印活页账页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有价证券明细账的,在不能满页打印时,不可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应将账页打印出来,装订成册,再进行交接。

(7)移交时,还应对工作计划和待办事项交待清楚。

上一章
离线
目录
下一章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