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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农业制度(上)3

中国古代“凡执技艺者称工”。如以奏乐、祝诵等事为职者、医者、卜者、相人相畜者、绘画者、御车者等等。不过比起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工来,其他各种工的数量和重要性都要小得多。

工的门类众多。《考工记》所举的就有“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搏埴之工二”。古人总称各种工为“百工”,这一名称早在殷墟甲骨卜辞中就已出现。工官在古代也往往称为“工”或“百工”,但是古书中还以“工”和“百工”指称一般官吏,因此指称工官的“工”和“百工”往往被后人误解为指一般官吏。

在原始社会晚期,出现了一些擅长某种手工业的氏族和大家族。进入阶级社会后,这些氏族和大家族有不少变成了隶属于王朝或诸侯国的百工。一般族人成为世袭的工人,其身份近于庶人,族长则成为统率他们的世袭工官。古书上说“有虞氏上陶”而“虞阏父为周陶正”,薛国“奚仲始作车”,“居薛以为夏车正”。商周铜器铭文中有“木工”、“段(锻)金”等族氏,似可为证。除这种“百工族”外,商周时期也存在不少奴隶身份的工。属于大贵族(包括王)私人的工,大概有不少是这一类的。

殷墟甲骨卜辞中提到的“工”,除“百工”外还有“多工”、“尘父(或释‘尹’)工”、“在北工”等,其具体情况已无从确知。

西周时期工的情况,在《尚书》和铜器铭文中有所反映。《尚书》中《康诰》提到的“百工”、《酒诰》的“宗工”、“百宗工”和《洛诰》的“百工”、“在周工”,大概既有指周王朝的“百工族”的,也有专指“百工族”之长的。矢古彝铭文中,“百工”与“诸尹”、“里君”并列,显然指“百工族”之长而言。伊簋铭文记王命伊管理“康宫王臣妾、百工”。师毁簋铭文记伯和父命师毁管理“我西东仆驭(御)、百工、牧、臣妾”。这种与臣妾并提的百工,可能不是“百工族”而是奴隶身份的工。

春秋时期,非奴隶的百工一般似仍聚族而居。《国语·齐语》说,管子制国(指国都及近郊地区)以为二十一乡,其中“工、商之乡六”,又说“工立三族、市立三乡”;《周书·程典》说“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族不乡别,不可以入惠”;大体上应能反映这一时期的情况。所以“工之子恒为工”的局面在当时也仍然维持着。从《国语》“工商食官”、“处工就官府”这些话来看,统治者原则上是要求工以全力为官府服役的。工商之家也受田,但数量比农民少得多。工本人可以从公家的廪领取口粮,如《礼记·中庸》说:“日省月试,既廪称事。所以劝百工也。”《周礼·夏官·人》也有考察选弓弩的工人的工作“以下上其食而诛赏”的话。以上所引可能说的是战国时期隶属官府的工的待遇。估计春秋时代一般百工的待遇与此不会有多大出入。

《左传》昭公二十二年记周景王死后,“王子朝因旧官百工之丧职秩者,与灵、景之族以作乱”。哀公十七年和二十五年也分别记有卫庄公和卫出公役使工匠过久以致引起反抗的事。这些记载反映,春秋晚期,统治百工的旧制度已经难以维持。

在春秋史料里,《国语》提到“女工妾”,《左传》记有鲁国送给入侵楚军“执斫、执针、织纟壬”各一百人。这些人都应是奴隶身份的工。

经过春秋战国间剧烈的社会变化,百工中族的组织基本瓦解,工商食官制度也遭到严重破坏。“日至于市而不为官工”的个体手工业者开始大量出现。子夏说“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肆应指市肆(见市),而百工也许是个体手工业者。不过个体手工业者并非一定居于市肆。《吕氏春秋·召类》所说的、居于宋国大臣司城子罕家南面“恃为鞔以食”已达三世的工人,就是一个例子。

战国时期,随着商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经营大规模手工业的富人,如“猗顿用盐起,而邯郸郭纵以铁冶成业,与王者埒富”。秦汉蜀地著名富户卓氏,在赵国时,先人就已“用铁冶富”。迁蜀后,卓氏重新创业,仍经营冶铸,“富至僮千人”。战国时,经营盐铁等业的大手工业者在生产上也大量使用奴隶,大概还使用依附人性质的徒役和雇佣劳动。

战国时期,各国对人民的统治都很严厉。从汉代的情况推测,民间手工业者一般大概都有市籍。他们不但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徭役,而且社会地位也比一般平民低。不过《韩非子·五蠹》说:“官爵可买,则商工不卑也”,可见富有的手工业者仍有办法获得较高的地位。

民间手工业者的大量涌现,并不意味着“工商食官”制的彻底崩溃,更不意味着官手工业的衰落。从战国时器物的铭文可以看出,当时各国中央和地方的很多官府以至王宫,都有自己经营的手工业。官手工业使用的劳动力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隶属官府的长期服役的工,其身份与春秋以前“食官”的工商相似。云梦秦律基本上制定于战国时期,其中的一条军爵律说:“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秦律所说的官家工奴免除奴隶身份后充当的工,应即属于这一类。另一种是刑徒等官家奴隶,从秦律和出土的战国时期秦国兵器铭文来看,秦国曾大量用隶臣妾、城旦、鬼薪等类人当工人。城旦、鬼薪都是刑徒,隶臣妾中既有刑徒也有其他官奴。三晋兵器铭文所记监造者中往往有管刑法的司寇,它们的官手工业无疑也是使用刑徒的。非刑徒的囚犯和为公家服劳役以抵债或赎罪的“居作”者也会有一部分使用在官手工业中。此外在官手工业中还可能使用服徭役的人以及有较高技术的雇工(见于战国晚期楚铜器铭文的“铸客”,有人认为指高级雇工。不过也有人认为是官名)。春秋战国时期管理工人生产的官吏,一般称为“工师”。

在临淄故城(今山东淄博东北)等地出土的战国齐陶器上常有印文,内容为陶工的邑里和名字。其中可以看到很多同邑里的不同人名,还可以看到“甸(陶)里”之称。可见当时手工业者中族的组织虽已基本瓦解,聚居的情况在有些地方仍然保持。在咸阳及其附近出土的战国后期秦国陶器上,也常有格式统一的陶工印文,如“咸剧里角”、“咸市阳于”等。“剧里”、“市阳”等为里名,“角”、“于”等为人名。里名中,郧里最为常见,应是陶工聚居之区。有人认为上述那些陶器是官手工业的产品,陶工是隶属于官府的工人。但也有人认为那些陶器是私营手工业的产品,陶工是仍受国家较严控制的个体手工业者。也有可能那些陶器是在一种由“工商食官”向个体手工业过渡的制度下生产出来的。

奴隶

先秦时期人身完全为主人(包括公家)所占有的服役者。通称“臣妾”。男为臣,女为妾(不包括与君主、贵族有臣属或婚姻关系的臣、妾)。又称“虏”、“仆”、“奴”、“隶”、“婢”、“臧获”、“僮”(亦作“童”)、“竖”、“奚”(一种女奴)等。大约在战国晚期,出现了“仆妾”、“奴妾”等与“臣妾”同义的名称。汉代,“汉婢”取代“臣妾”而成为奴隶的通称。虽然“奴”和“隶”这两种奴隶名称在先秦时代都已存在,“奴隶”一词却是在汉代之后的著作里才出现的。

奴隶的来源

基本上来自下列四种人:

一是战俘、被掠取者、被征服者。特别是商和西周的奴隶,大概绝大多数都来自这些人。从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铜器铭文可以看出,无论是商、周王朝或是其敌对的方国、部落,都力争在军事行动中擒获战俘并掠取对方人口。商代贵族获得的大量俘虏,如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则沦为奴隶。西周时期,杀人祭祀的现象大大减少,俘虏用作奴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在西周前期的小盂鼎铭文所记的征伐某个方国的战争中,周人斩获了三千八百多个首级,还俘获一万三千八十一人。《左传》中关于春秋时期俘虏的记载很多。战国时战败国的青壮年大批战死,《尉缭子·武议》就指责用兵攻人者“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时人亦常把奴隶称为“虏”。不过在战国时期,其他来源的奴隶急剧增加,俘虏作为奴隶来源的重要性不如过去突出。

征服者对被征服的国家或部落的处理方法比较复杂。从西周春秋时代史料看,统治者往往使被征服者中原来有射御等作战技术的人充当在军事上为他们服役的“臣”、“仆”,使原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成为为他们耕种土地的“庸”;同时不仅允许这种臣、仆或庸有家庭,而且还让他们大批聚居在一起。他们究竟是否应该看作奴隶,尚有待讨论。

二是罪人及其家属。商以来,就有把一部分罪犯(通常是所犯之罪既不轻但又不够处死刑的人)以及犯死罪和其他较重之罪者的家属罚为官奴的制度。西周罪犯家属没为官奴者(或谓指盗贼罚为官奴的),男子成为司隶所掌管的罪隶,女子从事舂米等劳动。战国时,各国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须鬓的耐刑,去发的髡刑以及鲸、劓、刖、宫等肉刑)并被罚为公家服役的刑徒,如秦国的刑徒有隶臣、隶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过去一般认为刑徒服役都有期限,因此有些人怀疑是否能把他们看作官奴。据近来有些学者的研究,隶臣妾等刑徒在汉文帝实施罪人“有年而免”之制前,是无限期服役的(但秦律提到的“更隶妾”,可能只以一部分时间为公家服役,情况比较特殊)。无期限的刑徒无疑应该看作国家的奴隶。但春秋以前的罪奴,由于原来身份以及成为罪奴后的工作的不同,具体情况可以有很大差别。例如春秋时有些贵族因有罪而“降在皂隶”,他们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世守的职务,地位近于低级的吏,是否应该看作奴隶,也是有讨论余地的。

三是被家长出卖的妻儿及自卖为奴者。自战国始,贫民或其他破产者出卖妻子、儿女为奴的现象大量出现。有时他们采取赘的方式,即以妻儿作为债务抵押,过期不能偿债就被债主没为奴隶。作为抵押的赘子如被债主家招为女婿,就成为赘婿。战国时赘婿的地位极低,跟奴隶相似。自卖为奴的现象在战国时期也已存在。上述奴隶,基本上可以看作债务奴隶。

四是奴隶的子女。奴隶的子女在一般情况下仍是奴隶,即《汉书·陈胜传》所谓“人奴产子”。

此外,强抑、诱拐以至掠卖人为奴等现象也是存在的。

奴隶的转移

其方式主要为:

一是赠赐。春秋以前,王、侯或其他大贵族赏赐臣下以奴隶比较常见。战国时,国家曾把奴隶赏赐给有功者。私人间也馈赠奴隶。秦简《法律答问》部分曾提到“妻媵臣妾”,即娘家陪嫁的奴隶。国家间有时也馈赠奴隶。如《左传》成公二年记鲁国赂入侵楚军以“执断、执针、织纤”各一百人。

二是买卖。西周时期的留鼎铭有用马和丝等物赎回五个奴隶的记载,这还不能算真正的奴隶买卖。真正的奴隶买卖的出现大概不会早于春秋时期。战国之际,“卖仆妾售于闾巷者,良仆妾也”,反映出奴隶买卖已极其普遍。公家、私家之间也进行奴隶买卖。《国语·吴语》记越王勾践在伐吴前下令说,军士因不听命被斩者的妻儿要沦为奴隶卖给私家。秦简《封诊式》的“告臣”爰书说,士伍甲由于其臣“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价钱”。可见私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把奴隶卖给公家。

此外,如国家没收犯罪者的奴隶、私人用奴隶为官奴赎身、国家间或私家间掠夺奴隶、占有他人的逃亡奴隶等等,也都会使奴隶变换主人。

春秋以前,奴隶基本上掌握在大夫以上的贵族手中。到战国时,由于旧制度的崩溃和奴隶买卖的发达等原因,占有奴隶者的范围扩大。从秦简《封诊式》的“封守”爱书看,一个并不富有的无爵的士伍也占有着一臣一妾。上引“告臣”爰书所说的奴隶主也是一个士伍。

奴隶身份的解脱

在一般情况下,奴隶身份是终身不变的,而且还要传给子孙。解脱奴隶身份的途径主要有下述几种:

一是逃亡。殷墟甲骨文中有不少讲到奴隶逃亡的卜辞。《尚书》、《左传》、《墨子》及云梦秦简中的《日书》等,都记有奴隶逃亡的史实或“逃臣”一类的词语。为了巩固自身统治,先秦时期的统治者对奴隶逃亡问题非常重视。周文王有“有亡荒阅”之法,规定如有奴隶逃亡,就要进行大搜查。战国时卫嗣君为了显示法令的尊严,甘愿用一个叫左氏的邑去换回一个逃亡到魏国的胥靡。可见奴隶逃亡要获得成功并不容易。

二是赎身。指有关的人或公家把奴隶赎为庶人。《吕氏春秋·察微》说:“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指其他诸侯国),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其他国家不知是否有类似规定。秦律允许人以爵级或用“丁粼”(不知是否为丁壮之意)男子赎取隶臣妾。一般隶臣用两人赎取,达到“免老”年龄的老隶臣和高五尺以下的小隶臣以及隶妾,用一人赎取。用来赎取的人则成为隶臣。估计一般被用来赎取隶臣妾的人都是私家奴隶。此外,秦律还允许百姓以“戍边五岁”而不抵消应服之役的条件,赎取当隶妾的母亲或姐妹一人为庶人。

三是立功。为奴隶主或国家立功,也是免除奴隶身份的一个途径。晋国栾氏之乱时,官家奴隶斐豹以杀死栾氏“力臣”督戎为条件,取得执政者焚烧“丹书”(用朱砂书写的奴籍)免除其奴隶身份的允诺。在晋国贵族赵氏与范氏、中行氏的斗争中,赵简子也曾在一次战斗前提出“克敌者……人臣隶圉免”的允诺,来激励属下奴隶们的斗志。从秦国的《军爵律》可以知道,隶臣斩得敌首就可免除奴隶身份(一般人斩一首获爵一级,隶臣应是斩一首获免,斩二首始获公士爵)。

此外,奴隶身份的免除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例如战国晚期秦国取得新领土后,有时把奴隶免为庶人迁居到那里去。

奴隶的工作

先秦时期奴隶从事的工作,方面很多:

一是生产劳动。西周后期始有农业奴隶的记载。战国时奴隶从事农业劳动是普遍现象,但是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一般都非常低。《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提到“蚕妾”,估计先秦时从事蚕桑业的女奴数量不会少。此外还有从事畜牧的“刍”、“仆御”、“牧”、“牧童”等奴隶。公私奴隶中从事手工业的也很多。刑徒等官中除专门从事手工业的“工隶臣”一类人外,男子往往被使用在土木工程上,女子往往被使用在舂米、造酒等工作上。《尸子·发蒙》说“家人子侄和,臣妾力,则家富”,可知战国时期私家奴隶在生产劳动上的重要性。

二是御车、保卫等工作。西周后期师毁簋铭中有“仆御”,大概就指这种奴隶。考古工作者屡次在商周时代的车马坑中发现殉葬者,他们应该就是奴隶身份的仆御。据《周礼·秋官》,司隶之官所管辖的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等异族奴隶,以守卫为主要任务。

三是服侍人的工作。如侍候主人或服各种家庭杂役的婢、妾、僮、竖、臣、仆(这类男奴中往往有阉人)、宰(厨子、守门的阍(往往由刖足奴隶充当)以及从事舞乐的女乐等等。

另外,还有其他工作。《周礼》所说司隶所属之隶(主要指罪隶)及秦简《封诊式》提到的“牢隶臣”,都有跟随官吏去执人的职责。秦律中一度曾规定卜、史(书记)犯罪受耐刑为隶的,仍从事卜、史的工作,称为“耐卜隶”、“耐史隶”。他们同上述的牢隶臣一类人,似可称为公务奴隶。《史记·货殖列传》说战国时周人白圭善于经商,“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可见奴隶还有使用在商业工作上的。

先秦时代的大奴隶主拥有很多奴隶,如战国晚期吕不韦的家僮竟多至万人。在大奴隶主家里,奴隶大概多数有比较明确的分工。一部分官奴如工隶臣等,其任务也很明确。但是在小奴隶主家里,尤其是在只有一两个奴隶的家庭里,奴隶恐怕大都是既要生产也要服杂役而缺乏明确的分工。

奴隶的地位奴隶及其子女同牲畜并无区别,不但可以被买卖,而且连生死也完全掌握在主人手中。用奴隶殉葬的风气在整个先秦时代一直存在。商代人举行祭祀时往往用奴隶当牺牲。从秦简《法律答问》部分可以知道,家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子和臣妾都无权告发,告发反而有罪。奴隶如不听主人的话,要受残酷的肉刑。但在战国时期,至少在战国晚期的秦国,主人如要对奴隶施加较重的刑罚或杀奴,原则上应该告官,这对奴隶主多少能起些约束作用。

一般奴隶的日常生活也很痛苦。他们不能跟普通人一样装束。如臣不能用冠,妾不能用笄,发式跟普通成年人不同。刑徒要剃去须鬓,或同时剃去须鬓和头发,很多人还要在颈部加铁钳或绳索等物,穿褐衣或赤衣(一般庶民不穿赤衣,褐衣也只有穷人才穿)。有些私家奴隶也同刑徒一样装束。奴隶逃亡现象的普遍,正是奴隶遭受的迫害极为残酷的反映。

先秦时期指服役者。《国语·周语中》“司徒具徒”句韦昭注:“具徒役,修道路之委积也。”《周礼·天官·序官》“胥、徒”郑玄注:“此民给徭役者。”徒又指步行者、从属者,也均与服役有关。

商代是否已有“徒”的名称还不清楚。西周铜器铭文中有“司徒”官名,也见于《诗·大雅·崧高》和《鲁颂·泮水》的“徒御”一语。但西周铜器铭文一般称司徒为“司土”,称“司徒”的只有永盂、扬簋、无虽鼎等寥寥数器。其时代均未早于西周中期。由于“驭”、“御”为通用字,“徒御”一语,禹鼎也写作“徒驭”,穆王时的班簋则写作“土驭”。

“徒”从“土”声,司徒又作司土,既掌管土地,也掌管征发徒役。司徒征发的徒役出自庶民的家庭。《周礼·地官》中有关于徭役的一些规定。如“小司徒”条载:“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两家五入。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两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田猎)与追胥(追捕盗贼)竭作。”“遂人”、“稍人”等条对野、鄙地区的徭役也都有规定。没有采用司徒这一官名的国家,如秦国,也称服徭役的庶民为徒。《秦律·徭律》就经常使用这一意义的“徒”字。

战国时,无力负担正规赋税的贫苦劳动人民,要被国家降为比一般庶民服更多更沉重劳役的贱民。这种人也称为徒。《墨子·尚贤中》说:“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战时在军中服劳役的“厮徒”、“厮养之徒”、“厮舆白徒”,大概多是这种人。《荀子·议兵》载有“佣徒鬻卖之道”,则徒指雇佣劳动者。此外,犯罪判刑后为公家服役者称刑徒。《周礼·地官·序官》载每门、海关都有“徒四人”;秦律中也有“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笞五十”的记载,均指刑徒。到汉代,“徒”几乎成了刑徒的专称。

春秋后期铜器叔弓、钟记,齐侯命叔弓管理“鄢(莱)遘或徒四千”。唐兰读“遘徒”为“陶铁徒”,有人认为这是从事冶铸的工奴。

《周礼正义》解释“胥、徒”之“徒”说:“《说文·部》云:‘徒,步行也。’凡徒亦步行给役者,故以为名。”认为徒役之义是由步行之义引申出来的。徐中舒认为“徒从土”,本指“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依此说,“徒”字服役者之义与步行者之义也是有联系的。“徒”的从属者一义同服役者一义也有密切关系。大约自春秋晚期,随着古代社会中残存的各种公社关系的瓦解,出现了很多投靠私家的人,称为徒,如,从师之徒等。他们大都要为主人(包括老师)服役,称为“徒役”。

先秦对某些地位较低的劳动者的一种称呼。商代史料里尚未发现指称劳动者的“庸”字。在西周时期,“庸”似指从事农业等主要生产劳动的被奴役者(不包括从事农业等劳动的臣妄)。《诗·鲁颂·宫》说,成王封鲁时赐鲁侯以“山川”与“土田附庸”。“附”应该读为“仆”。仆是主要使用在军事上的被奴役者,庸是主要使用在生产劳动上的被奴役者。《诗·大雅·崧高》叙述周宣王封申伯于谢的事说:“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意即把谢地人民赐给申伯当庸。西周后期的询簋记载周王命询管理由夷人充当的“先虎臣、后庸”。虎臣的性质与仆相似,他们在战争中被驱使去冲锋陷阵,所以称为“先虎臣”。庸在战时大概要跟随在军队后面服劳役,所以称为“后庸”。西周时期称为“庸”的,似乎大都是被征服的异族人。他们一般同周族庶人一样,也有家室、邑落,但所受剥削压迫比周族庶人为重。

春秋战国之间,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相适应,“庸”所指的对象也发生了变化。在战国时期的史料里,“庸”有时作“(佣)”,多指雇佣劳动者。但战国初期,国家对私家使用雇佣劳动者大概有一定控制。《吕氏春秋·上农》说“农不上闻,不敢私籍于庸”,《商君书·垦令》等篇也说,为了驱民归农应该禁止私家取庸。由于贫民不断增加,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剥削阶级越来越需要积极性较高的劳动力,到战国后期,雇佣劳动发展极快,国家实际上已无法控制。《管子·治国》说:“耕耨者有时而泽不必足,则民倍贷以取庸矣。”可见为了不失农时,连一般农民都需要雇工;在发生饥荒的时候,统治者有时也用以工代赈的办法来救济贫民。《管子·乘马数》说,如果碰到凶年,就应该大兴土木,“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

从现存战国史料来看,使用雇佣劳动的工种有耕耨、决窦(渎)、灌园、缮冢墓、理宫室、立台榭、筑墙垣、煮盐等,范围已相当广泛。

《管子·山至数》、云梦秦简和《荀子·议兵》都提到“市庸”或“市佣”。可见当时的市场里集中了很多待人雇佣的劳动者。《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说,主人要做美味的饭菜款待“卖庸而播耕者”,还要准备优质的钱、布做酬劳。这不是“爱庸客”,而是为了要他们深耕熟耨。庸客努力劳动,也不是“爱主人”,而是因为这样做,饭菜就美,给的钱、布就好。这段话对战国后期比较自由的雇佣关系作了生动的描述。《韩非子》有“卖庸”、“买庸”(即“买人功”)的说法。《荀子·议兵》也有“佣徒鬻卖之道”的话。《韩非子》还把雇佣劳动者称为“庸客”。战国后期,庸客的大量出现,与统治阶级所豢养的,不同于“家臣”、“徒役”的宾客、食客的大量出现,是平行的现象,很值得重视。不过,雇佣劳动者大多数是无家业的贫民,社会地位低下。他们不但要从事辛勤的劳动,受雇主剥削,而且还会受到有权势的雇主的压迫虐待。

战国时期,“赁”字意义同“庸”(佣)相近。《荀子·议兵》“是其去赁市佣而战之,几矣”,《史记·范雎传》有“范雎曰:臣为人庸赁”。《韩非子·显学》说“儒者破家而葬,赁子而偿”,大概是让儿子给债主当佣工抵债的意思。战国时期,楚国铸有一种供旅行者过传舍用的铜节,铭文说:“王命,命传赁一搪(担),食卜之。”“赁一搪”可能是租给持节者一个担负东西的役徒的意思。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崔氏之乱,申鲜虞来奔,仆赁于野,以丧庄公。”有人认为这是关于雇佣的最早记载,但是《左传》的内容并非都是当时的实录,似乎不能仅仅根据这条材料就断定春秋时期已有雇佣关系。古书中有“赁”当读为“任”的例子。“任”可以当担负重物讲,载运东西的车古代也称为“任车”。如果把《左传》的“仆赁”读为“仆任”,解释为给人赶车,给人搬运东西,似乎也讲得通。

耦犁

由二牛合犋牵引、三人操作的一种耕犁。汉武帝时赵过在推行代田法的同时,发明了二牛耦耕的耦犁,其操作方法是一人牵牛,一人掌犁辕,以调节耕地的深浅,一人扶犁。这种犁犁铧较大,增加了犁壁,深耕和翻土、培垄一次进行,可以耕出代田法所要求的深一尺、宽一尺的犁沟。二牛三人一个耕作季节可管五顷(汉大亩每亩当今六分九厘,每顷当今六十九亩)田的翻耕任务。耕作速度快,不至耽误农时。此后,耦犁构造有所改进,出现了活动式犁箭以控制犁地深浅,不再需人掌辕。驶牛技术的娴熟,又可不再需人牵牛。从汉代墓葬壁画和画像砖中的牛耕图及陪葬的牛、犁明器看,从西汉晚期起,二牛三人的耕作方法已逐渐为一人扶犁并驶二牛的方法所取代。

代田法

西汉赵过推行的一种适应北方旱作地区的耕作方法。由于在同一地块上作物种植的田垄隔年代换,所以称作代田法。

汉武帝刘彻末年,为了增加农业生产,任赵过为搜粟都尉。赵过把关中农民创造的代田法加以总结推广,即把耕地分治成(同畎,田间小沟)和垄,垄相间,刚宽一尺(汉一尺约当今0694尺),深一尺,垄宽也是一尺。一亩定制宽六尺,适可容纳三三垄。种子播在刚底不受风吹,可以保墒,幼苗长在中,也能得到和保持较多的水分,生长健壮。在每次中耕锄草时,将垄上的土同草一起锄入中,培壅苗根,到了暑天,垄上的土削平,垄相齐,这就使作物的根能扎得深,既可耐旱,也可抗风,防止倒伏。第二年耕作时变更过来,以原来的为垄,原来的垄为,使同一地块的土地沿垄轮换利用,以恢复地力。

在代田法的推广过程中,赵过首先令离宫卒在离宫外墙内侧空地上试验,结果较常法耕种的土地每汉亩(大亩,约合069市亩)一般增产粟一石(大石,合今二市斗)以上,好的可增产二石。随后,赵过令大司农组织工巧奴大量制作改良农具——耦犁、耧犁,又令关中地区的郡守督所属县令长、三老、力田和里父老中懂农业技术的使用改良农具,学习代田法的耕作和养苗方法,以便推广。在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些农民因缺牛而无法趁雨水及时耕种,于是赵过又接受前平都令光的建议,令农民以换工或付工值的办法组织起来用人力挽犁。采用这样的办法,人多的组一天可耕三十亩,人少的一天也可耕十三亩,较旧法用耒耜翻地,效率大有提高,使更多的土地得到垦辟。后来代田法不仅行于三辅地区,也推广到河东、弘农、西北边郡乃至居延等地,都收到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产的效果。

区田法

西汉后期在刚种法和代田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园田化的集约耕作方法。适用于北方旱作地区。最早载于汉成帝时的《汜胜之书》。区田法的特点是在小面积土地上集中使用人力物力,精耕细作,防旱保收,求得单位面积的高额丰产。

区田法具体做法,首先是深挖作“区”(音欧,意为地平面下的洼陷)。区田法的田间布置有两种,即开沟点播和坑穴点播,沟或坑就称为“区”。开沟点播的规范作法是将长十八丈(汉一丈约当今六尺九寸四分),宽四丈八尺的一亩土地,横分十八丈为十五町。町宽一丈五分,长四丈八尺。町与町间有宽一尺五寸的行道。每町又竖挖深一尺、宽一尺、长一丈五分的沟,作物即点播在沟内。坑穴点播是在土地上按等距离挖方形或圆形的坑,坑的大小、深浅、方圆、距离,随作物不同而异,作物即点播在坑内。开沟点播用于种植禾、黍、麦、大豆、荏(苏子,一种油料作物)、胡麻。坑穴点播用于种植粟、麦、大豆、瓜、瓠、芋。深挖作区的作用同刚种法和代田法一样,有利于防风防旱,保墒保肥和作物根系的发育。其次,区田法须点播密植。如种粟,开沟点播是每沟内种粟二行,行距五寸,每汉亩合一万五千余株,折合市亩约为二万三干余株。坑穴点播种粟各小区(坑)下种二十粒,一亩三千七百区,合七万四千株,折合市亩约十万六千余株。再次,区田法须播前溲种(以肥料和可以防虫的物质处理种子)和在区内施用重肥,如粟、麦、大豆等每小区(坑)要施好粪一升,瓜每小区要用粪一石。最后,区田法注重中耕除草,保墒和灌溉。

区田法不仅适用于平地和熟田,也可施之于坡地和荒地,有利于扩大土地利用范围。

区田法可大大提高粮食的亩产量,但由于这种耕作方法技术要求高,又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在汉代及以后的封建社会各个时期中,只作为小面积丰产试验的特例而存在,并没有也不可能在很大的范围内普遍推广。

提花织机

一种具有提花设备,能在织物上织出花纹的织机。古代普通织机是利用一片或两片综(提升经线的部件),分别同时提升单数或双数的经线,形成梭口,以便送纬打纬,织成平纹的织物。提花织机则是有许多综片,分别控制千百根经线作不同的升降运动,与交织综一起同纬线错综参差交织成具有各种花纹和文字图案的织物。商和西周的丝织品上已有简单的几何纹,可知当时已有提花的机具。春秋战国时,相当精美的锦和文绮上已出现了复杂多变的鸟兽龙凤花纹,可知提花装置已从简单趋于复杂,应已使用平放式的吊综提花和有脚踏板的织机,而且可能将用线综来提升单根经线改进为把作相同升降运动的线综合为一束,即综束,一起提升。考古发现的汉代提花织物主要是文绮、文锦和文罗。1971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的绒圈锦,其总经线数为八于八百至一万一千二百根,组织结构相当复杂,织机的复杂和织造工作的艰巨可以想见。据说汉宣帝时河北巨鹿(今河北平乡西南)的陈宝光妻曾用一百二十综、一百二十镊(可能为竹或金属制的用以夹挟综束以便提举的装置)的提花机织出精美的蒲桃锦和散花绫,一匹费时六十日,值万钱。汉时的一种大型提花织机,在机上部专门设有花楼,挽花工在上面按预定的花纹图样控制复杂的综线运动,与坐在机前的织工配合织造。东汉王逸的《机妇赋》中曾生动形象地描写了这一复杂艰巨的劳动。三国时,马钧又将当时通行的五十综五十镊或六十综六十镊的提花织机改为十二综十二镊,大大提高了织造效率。

金口器

加上铜边、铜耳、银边或铜边上鎏金涂银的漆器,也有纯以金镶边的。这本是适应漆器胎骨减薄而创造的一种加固技术,后来发展成为精制漆器上的华贵装饰。战国墓中即已出有知器,汉代漆器大盛,知器因之更流行,成为皇室、贵族、官僚、豪富的饮食用器。考古发现的金口器有杯、盘、奁、盒、匣等。出土地点有陕西、山东、安徽、湖南、湖北、广东、甘肃乃至朝鲜等处。金口器主要由政府工官制作,以蜀郡、广汉郡工官所作最多也最著名,一年用费曾各达五百万钱之多。此外,潼、武都、河内等处工官也有制作的。知器主要供宫廷使用,如太官令尚食,用黄金知器,中官长、私官长尚食,用白银金口器等。也用于皇室对臣下的赏赐,有一部分亦可能出售。金口器需由素工、髹工、上工、铜扣黄涂工、画工、雕工、清工、造工等经多道工序分工协作制成,人力耗费极大。《盐铁论·散不足》所云“一杯椿用百人之力”,扬雄《蜀都赋》所说“雕镂金口器,百技千工”,并非全为夸饰之辞。东汉时金口器仍盛,皇室所需主要仍由蜀郡、广汉郡工官供应。殇帝时,皇太后邓氏即曾下令不复调蜀汉金口器。汉末以后,漆器使用渐少,金口器的制作也随之衰落。

服官

为皇室专门制作高级丝织服物的一种工官。西汉时,因齐、鲁一带丝织业发达,政府在齐郡临淄(今山东淄博东北临淄镇北)和陈留郡襄邑(今河南睢县)两地设置服官,产品专供宫廷使用。襄邑服官刺绣好于机织,主作皇帝礼服。临淄服官则机织比刺绣更好,主作宫廷所需的其他衣料;春献冠帻(方目纱)为首服,纨素(绢)为冬服,轻绡(轻纱)为夏服,故临淄服官又称齐三服官。齐三服官主管有长及丞。织工主要用民间技术工匠和女工,产品质量较好。西汉前期进献数量尚少,每年不过十笥。到元帝时,齐三服官作工各达数千人,每年费钱数亿,浪费很大。经贡禹奏请,于元帝初元五年(前44)停罢。未几,恢复。哀帝绥和二年(前7)又诏齐三服官止作勿输,但未全罢。东汉初沿置。章帝建初二年(77)复诏罢之。

王田私属

王莽改制时以诏令形式规定的对全国耕地和奴婢所加的名称。西汉后期,地主官僚和大工商主兼并土地、占有奴婢的情况十分严重。哀帝时师丹曾建议限田、限奴婢,遭到当权的外戚、官僚的反对,未能实行。新莽代汉,托古改制,于始建国元年(9)下诏,宣布将天下田改名曰王田,奴婢曰私属,都不准买卖。又照孟轲提过的井田制(见井田)一夫一妇授田百亩的原则,规定一家男子不到八人而田过一井(九百亩)的,应将余田分给九族乡邻中无田或少田的人。原来无田而应授田的人也按上述原则授与土地。新莽的这一措施,意在缓和土地兼并和防止农民奴隶化。但诏令颁行后,分田授田的规定并未能施行,只是冻结了土地和奴婢的买卖,地主、官僚、工商主因继续买卖土地、奴婢而获罪的不可胜数,因此纷起反对。新莽只好在始建国四年下令买卖土地、奴婢不再治罪,承认了这项改革尝试的失败。地皇三年(22)新莽崩溃前夕,最后废除了关于王田、私属的法令。

白渠

西汉武帝时在关中平原上修筑的沟通泾水和渭水的人工灌溉渠。因太始二年(前95)依照赵中大夫白公的建议开凿,故称白渠。或与北面战国末年修筑的沟通泾水和洛水的郑国渠并称郑白渠。渠起自谷口(亦作瓠口、洪口,今陕西礼泉东北),引泾水东南流,经池阳(今陕西泾阳西北)、栎阳(今陕西临潼栎阳东北),东到下邦(今陕西渭南东北),南注入渭水。长二百里,溉田四千五百余顷。渠成,人乐其利,作歌赞美道:“田于何所?池阳谷口。郑国在前,白渠起后。举苗为云,决渠为雨。水流灶下,鱼跳入釜。泾水一石,其泥数斗。且溉且粪,长我禾黍。衣食京师,亿万之口。”东汉迁都洛阳,郑国渠和白渠渐废,对渭水流域农业地区的衰落很有影响。

灵渠

秦时开凿,位于今广西北境的运河。又称言言氵零渠或零渠,也称秦凿渠。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着手开拓岭南一带,派尉屠睢率军南下。为了运输军粮,命监禄督率土兵在今广西兴安县境内开凿运河,以沟通湘、漓二水,联系长江与珠江两大水系。这条运河自此成为联络中原与岭南地区的水路通道,除有舟楫之利外,又用于灌溉。它的主要工程包括铧嘴、大小天平、南渠、北渠等。铧嘴是分水坝,在湘水支流海洋河中,状似犁铧,以石筑成,角端所指与河水流向相对,把海洋河水一分为二,一流入南渠,一流入北渠。大小天平是位于铧嘴尾端用石筑成的拦河坝,呈“人”字形堤,高度略低于河水堤岸。与河水东岸相近的一段称大天平,同北渠渠口相衔。与河水西岸相近的一段称小天平,同南渠渠口相衔。天平作用是提高湘江水位,拦河蓄水,枯水季节,大小天平拦截全部河水人渠,以便水运。大水季节,洪峰漫过天平坝顶,流入海洋河故道,减煞水势。从而使渠内流水,涨而不溢,枯而不竭,经常保持安全流量。南渠全长约30多公里,其中45公里为人工开凿,以下利用原有河道前进。北渠约长4公里。南渠与漓江上游大溶江接通;北渠通入湘江。南渠、北渠流量为三比七,故有“湘七漓三”之说。

灵渠之名始于唐时。汉以后历代对这条运河都有疏浚改建,并增添了新的工程。如泄水天平,在南北两渠共有五处,主要用来调剂渠道水量。陡门为唐代宝历年间(825~826)李渤主持修渠时创建,多建于渠道浅狭、水流湍急处。经过陡门拦阻,水位提高,流势平缓,便利行船,其作用有如后世的船闸。

秦汉田租

秦汉时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产品税,亦称田税。战国时代税率一般定制为亩产的十分之一,称“什一之税”。但实际上各国田租往往超过这个税率。秦灭六国后,田租税率未见记载,大约很高。汉高祖时行轻徭薄赋政策,田租什五而税一,实行未久,又有增加。惠帝即位(前195),恢复为十五税一。文帝二年(前178),为了鼓励农民生产,减收当年天下田租之半。此后,由于实行贾谊的重农积粟政策和晁错的募民入粟赐爵政策,国家掌握的粮食大大增加。文帝于十二年复减收天下田租之半,十三年更免除民田的租税以“劝农”。到景帝二年(前155)遂正式规定三十税一。这一税率,终西汉之世没有改变。东汉光武帝初年,由于战乱未平,军费浩大,国家财用不足,田租一度复增为什一。建武六年(30),即恢复旧制为三十税一,直到献帝建安九年(204)曹操平邺(今河北临漳西南),才改为亩税四升。

田租系按亩征税。秦和西汉一般由地主、自耕农向政府申报土地数量,登人簿籍,作为征收依据,曰“自实田”或“名田”。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地主豪强往往隐匿自己占有的土地,于是东汉初曾进行“度田”,即由官府检核垦田顷亩和户口年纪,以便均平负担。但由于地方豪强的反对,度田流于形式。在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田租例为基本项目。

田租征收谷物,亦称为“谷租”、“租谷”。至于东汉桓帝和灵帝时两次亩敛税钱十钱,则是为补国库空乏,是正税以外的临时附加,属横敛性质,非经常的田租。

汉代田租规定三十而税一,不是按每年每亩的实际产量作标准采收税,而是“较数岁之中以为常”,“以顷亩出税”,即按土地多年来的平均产量,依三十税一的比例折合成固定的税额来征收,是一种定额课税制。这就出现了《盐铁论·未通篇》所说的“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的情况。但是固定田租额,也并非所有的土地都一样,而是先按土地美恶不同分等,再按各等的常年平均亩产和税率征税的。东汉许慎《五经异义》中说:“汉制:收租田有上、中、下,与《周礼》同义。”东汉章帝时也有将土地按肥瘠分为三品的具体条式颁行郡国的记载。

汉代的田租占产量的比率,从西汉中期起,实际上又有所降低,远不到三十税一。这是因为:①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实际亩产高于计税标准的平均产量;②汉武帝时,以“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的名义将全国各地不同的亩制统一改为两百四十步一亩的大亩。亩产量随亩积加大而增长,但每亩所收田租仍依旧额并未增加。由于这两点,田租额占实际产量的比例就像荀悦所说的汉末“或百一而税”了。

秦汉对土地出产物征税除田租外,还有作为田租附加税的刍藁税,往往与田租并征。刍是牧草,藁是禾杆,官府征取用以饲畜。征收单位以重量计,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有每顷入刍三石,藁二石的记载(一百二十斤为一石),但也有以容量计的。西汉时除以土地数量计征的田刍外还见有按户计征的户刍。刍藁税一般收实物,有时也折钱交纳。

西汉政府经常颁布因灾或其他原因减免田租的诏令。到成帝建始元年(前32)更明确规定收成减少十分之四以上的灾区,可免去当年田租。此后又规定按资产免收灾区贫苦农民的租、赋。如受灾十分之四以上,资不满十万的民户,勿收租税。天下民资不满两万的,在平帝时也曾免租。东汉和帝永元四年(92)又补充规定因灾减产不到十分之四的地区,田租刍藁按实际收成减半征收。

在封建社会各朝中,汉代田租是较轻的。这对西汉初期和东汉初期大量存在的自耕小农是有利的,从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农民生活的改善起了促进作用。但汉代田租在农民整个赋役负担中所占比重较小,因此较轻的田租给自耕小农带来的好处是有限的,而没有或有很少土地的租佃农民或依附农民则享受不到轻租的好处,他们须向地主交纳十分之五的私租。另一方面,这种较轻的田租对于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更为有利,并且促进了他们兼并土地的贪欲,使大量自耕小农沦为租佃农民或依附农民,从而促使西汉中期及东汉中期以后土地问题日趋严重。所以荀悦在《汉纪》中说:“官收百一之税,民输泰半之赋(此处指向地主交地租)。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豪强耳。”

算赋

秦汉时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创于商鞅。这种作为军赋征收的人头税,在秦时或称口赋。汉四年(前203)汉高祖刘邦下令,确定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岁出赋钱,每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是为算赋(东汉时也称口算),从此成为定制。

汉代每年八月进行户口调查,称作“案比”,即于此时征收算赋,因此称“八月算人”。算赋是汉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归大农经管,“为治库兵(兵器)车马”,仍是军赋性质。元帝时贡禹上书主张把算赋起纳年岁从十五推迟到二十岁,但未被采纳。算赋一律用货币缴纳,除昭帝时因谷价过贱伤农,有两次特诏暂用菽粟代钱外,几乎没有例外。算赋数额偶然有因特殊情况而减轻的,如文帝时曾减到四十钱,宣帝甘露二年(前52)曾暂减民算三十钱(收九十钱),成帝建始二年(前31)每人暂减四十钱(收八十钱)。算赋也有因各种原因而蠲免的,如武帝元封元年(前110)令巡行所经郡县特诏免算,宣帝地节三年(前67)令流民欲还本土者免算;武帝初即位时(前140)免民八十以上家两人算赋以示敬老;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免产子之家三年算赋,怀孕女子之夫一年算赋,以奖励人口增殖;明帝永平九年(66)诏与徙朔方的罪犯同行之妻,若死而又无父兄的,复其母口算;章帝元和元年免无田而应募徙往他处的贫民三年算赋;安帝永初四年(110),桓帝永寿元年(155)暂免战乱地区算赋;安帝元初元年(114)免受灾的三辅地区三年口算等。另方面,算赋也有偶然增加的,灵帝时南宫着火,即曾令敛天下口四十钱供修治宫室。

算赋数额一般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几种特殊情况。秦时曾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法令。惠帝六年(前189)为鼓励户口增殖,提倡早婚,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未嫁五算,即算赋五倍于常人。又,《汉书·惠帝纪》六年注引《汉律》,贾人与奴婢倍算,即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商人与奴婢的算赋比常人加一倍。新莽时为限制私人占有奴婢,曾令上公以下要为其占有的奴婢每口出钱三千六百,即为常人的三十倍。令下未久,新莽就告败亡。

算钱,还有口赋、更赋的征收货币,使农民不得不出售相当多的农产品来换钱交赋,从而加强了同市场的联系。汉代商品经济之所以比较活跃,赋税的货币化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更赋

由更卒之役的代役钱转化而来的一种赋税。汉制,成年男子均须为政府服徭役,共有三种,即正卒、戍边、更卒。更卒之役是每人(除享有免役特权者外)每年须在本地为地方官府服一个月的无偿劳役,从事修路造桥、转输漕谷等等。因役人轮番服役,所以叫作“更”,役人叫作“更卒”。有不愿或不能亲身服役者,可出钱三百(一说两千)交官府雇人代替,是谓“过更”,即把更卒之役过与他人;而所出之钱,即谓之更赋。实际上,尤其在汉武帝以后,人们都不大肯亲践更卒之役,而愿意出钱了事,或是地方官府不愿役人亲身践役而强令他出钱代役,于是这笔代役钱就逐渐转变成为类似人丁税的一种赋税了。

口赋

汉代政府向十四岁及其以下的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亦称口钱、口赋钱。汉初是人二十钱,起征年龄是七岁,武帝时提前至三岁起征。元帝同意贡禹的主张,把起纳年龄再推迟到七岁。武帝时为弥补抗匈奴战争的军费支出,自元狩四年(前119)起,在起征年龄提前的同时,又在原口赋的二十钱外附加了三钱,以供军马粮刍的用费,故称作“马口钱”,以后遂成定制。汉代的算赋是政府的税收,归大司农;口赋是帝室的税收,归少府;据《汉仪注》,马口钱是“以补车骑马”,系特殊军用的附加税,不属少府,而属大农,以供军用(军用车马及兵器费用均由大农开支)。口赋和马口钱,在昭帝、宣帝以后以及东汉安帝、顺帝时,也偶然酌减或蠲免,但都是很少见的措施。东汉末年政治?昆乱,口赋甚至婴儿一岁即令起纳。《零陵先贤传》说“汉末产子一岁则出口钱,民多不举产”,这是人民口赋负担最重的记载。

酎金

汉时诸侯于宗庙祭祀时随同酎酒所献的黄金。酎是一种自一月至八月分三次追加原料,反复酿成的优质酒。汉文帝时规定,每年八月在首都长安祭高祖庙献酎饮酎时,诸侯王和列侯都要按封国人口数献黄金助祭,每千口俸金四两,余数超过五百口的也是四两,由少府验收。酎金之制即由此产生。另外,在九真、交趾、日南等南方诸地有食邑者,以犀角、玳瑁、象牙、翡翠等代替黄金。诸侯献酎金时,皇帝亲临受金。所献黄金如分量或成色不足,王削县,侯免国。汉武帝刘彻即曾借检查献酎金不足为名,削弱和打击诸侯王及列侯势力。元鼎五年(前112),由于列侯无人响应号召从军赴南越,到九月即借酎金不如法夺去一百零六名列侯的爵位。丞相赵周也以知情不举的罪名下狱,被迫自杀。此后,也时见坐酎金失律免侯的记载。有关酎金的法令在西汉名为“酎金律”。

黔首

战国和秦代对百姓的称呼。战国时期,黔首之称已经广泛使用,《吕氏春秋》中《执一》、《振乱》、《怀宠》和《战国策·魏策》、《韩非子·忠孝》、李斯《谏逐客书》、《礼记·祭义》等均曾出现。它的含义与当时常见的“民”、“庶民”同。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下令“更名民曰‘黔首’”,这是秦统一中国后更定名物制度的内容之一。黔,黑色。《说文解字·黑部》:“黔,黎也。从黑今声。秦谓民为黔首,谓黑色也。”秦诏令称百姓为“黔首”,是由于秦为水德,水德尚黑。因黔与黎同义,故秦始皇二十八年泰山刻石用“黎民”、三十二年碣石石刻也用“黎庶”称谓百姓。

秦始皇三十一年,发布“使黔首自实田”的律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的田数,向封建政府呈报,即可取得国家的承认。从此,原秦国的一套封建土地制度和法令就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秦汉奴婢

秦汉社会中身份最低贱的人,同牛马、田宅、器物一样是主人的财产,主人可以任意役使、打骂、赠送和买卖。但法律限制随意杀害奴婢,要杀须报官获准,称为“谒杀”。

秦代奴婢称为“隶臣”、“隶妾”、“人奴”、“人奴妾”、“人臣”、“人妾”等,汉代奴婢亦称“僮”、“家人”、“苍头”、“卢儿”、“臧获”等。奴婢所生子女称“奴产子”,仍为奴婢身份。

秦汉蓄奴婢是普遍现象,有官奴婢、私奴婢之分。官奴婢属封建国家所有,数量最多时估计有十余万人到二三十万人。从皇室以下直到庶人中的富者多有私奴婢,贵族、达官、富豪蓄奴达数百人乃至千人以上,但一般为数人。估计全国官私奴婢总数为二三百万人左右,这在秦汉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数字不大。

官奴婢的来源:①是没人官府的罪犯及其家属。汉文帝元年(前179)一度废除秦的收孥相坐律,但不久即恢复。②是没收罪人的私奴婢。如汉武帝行告缗令,没入商人的奴婢以千万数。③是私奴主为了赎罪、拜爵、复身、为郎、增秩等目的将私奴婢纳于官府。④是战争俘虏,秦较多,汉代较少见。

私奴婢的主要来源是购买。汉代市上往往有专门的“奴市”,或将奴婢与牛马同栏出售,价格一般为一二万钱,约与一到两亩膏腴田地的售价相当。也有不经市场私相买卖的。被卖为奴婢的多系贫民及其子女。有的是自卖,有的是被“略卖”,即由奴贩私掠出卖,有的是贵族官僚倚势强买。此外还有“赘子”,即贫民因负债将子女典与富人役使,到期不能赎,则被没为奴婢。另一来源是封建国家将官奴婢出卖或赐与臣下,转为私奴婢。

官奴婢主要从事宫禁和官署中的各种劳役,如侍奉、洒扫、乐舞、豢养禽兽等,也有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劳动或从事畜牧、营建和耕种公田的。私奴婢主要也是从事家务劳动,有一部分则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乃至经商活动。秦代对私奴主杀害奴婢的限制,仍很有限度。秦律规定不受理对主人擅杀、刑、髡臣妾的控告,如仍行控告,控告者反要治罪。汉代不许擅杀奴婢的限制虽较秦代严格些,但实际上私杀奴婢仍常见,甚至仍有用奴婢殉葬的。

奴婢一般劳役繁重,生活困苦。但是,由于皇室、贵族、官僚、富豪奢靡享乐的需要,也有相当数量的官奴婢和一部分私奴婢随着主人过着优裕的生活,被罗曳绮,浆酒霍肉,拱手遨游,赏赐无度,甚至倚仗主势,横行市里,欺凌吏民,直到杀人越货。

汉代大量奴婢多系从破产农民转化而来,不事生产的奴婢的增加又不免加重了广大农民的负担。因此,从保护封建生产关系,避免农民破产的需要出发,汉代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曾提出改善奴婢地位的主张。如董仲舒在武帝时曾主张除去对奴婢专杀之威;贡禹在元帝时曾认为官奴婢十余万人,戏游无事,靠税良民供养,岁费五六巨亿,应免为庶人;新莽则指责买卖和杀害奴婢是“逆天心,悖人伦”;东汉光武帝下诏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汉政府也有时发布免奴为民和限制蓄奴的诏令。如汉高帝五年(前202)令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汉初规定奴主需为奴婢缴纳比平民多一倍的算赋;文帝后元四年(前160)免官奴婢为庶人;武帝建元元年(前140)赦吴楚七国之乱后没为官奴婢的人;哀帝即位,令官奴婢年五十以上的免为庶人,并曾企图以法令限制贵族、官僚、富人占有奴婢的数量;新莽时,又曾企图以冻结奴婢买卖和向奴主重征奴婢口钱一人三千六百的办法来限制奴婢数量;东汉光武帝六次颁布释放奴婢的诏令;安帝永初四年(110)又令诸没入为官奴婢者免为庶人,等等。另外,奴婢地位也逐渐有所改善。秦和汉初,奴主对奴婢尚有“谒杀”权;汉武帝以后,擅杀奴婢获罪者不少。光武帝更进一步下诏规定杀奴婢者不得减罪;敢炙灼奴婢者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又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东汉私买奴婢亦为法律所禁。上述措施,有些虽是具文,或未能彻底贯彻,但在限制奴婢数量的增长和使奴婢地位得到缓慢改善方面,多少收到一些效果。

佣作

秦汉时,雇佣劳动称为佣、佣作。雇佣劳动战国时已出现。秦末农民战争领袖陈胜少时就曾为人佣耕。汉代土地兼并加剧,破产农民多数沦为佃客。甚至一些没落的贵族、官僚、地主及其子弟也有潦倒到为人佣作的,使用雇佣劳动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农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中,都见有使用佣工的。西汉倪宽家贫为人佣耕;东汉第五访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合浦太守孟尝也曾身自耕佣。在手工业中,武帝官营盐铁之前,豪强大家采铁煮盐,往往役使大量流亡人民充当他们的佣工。盐铁官营之后,采铁煮盐,大抵使用卒、徒。但郡中卒轮到践更时多有雇人以代的。私人采矿业如采黄金珠玉及东汉的冶家,使用佣工,亦见记载。司马相如设酒肆,与佣保杂作;东汉李固幼子为避祸变姓名为酒家佣,则是商业特别是酒店中使用佣工的事例。此外,漆器制作、纺织、运输、官府的治河、修陵等工程,以及官府、学校的烹炊、舂米、抄写等,也都有使用佣工的,东汉班超投军从戎之前,即曾为官佣书。佣工有的是短期出卖劳动力,有的是长期佣作为生。佣工一般由主人供给饮食及付工资,也有只付工资或仅供饮食的。汉代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佣值各有差等。西汉政府参照市价规定的女工雇值为每月三瓦钱,一些记载中提到男子的雇值每月由一千至两千钱。农民在农忙时也有雇工或按雇值换工的。东汉章帝元和元年(84)诏无田农民应募迁徙他乡,官府赐与公田,为雇耕佣。佣作在两汉农业生产中也占一定的比重。

佣工对主人的关系,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自愿的雇佣,自来自去,有行动自由,其身份和雇值都较高,有些佣工还是士人出身,在受雇期间可以自己读书。这类雇佣可称为“卖佣”、“市佣”。另一种是依附性的雇佣,逃罪、逃债、逃税、逃役的农民和其他人,流亡他乡,“依倚大家”,受其雇佣,脱离名籍,失掉爵命(亡命),逃避了国家的赋役负担,却作为依附,对豪强大家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身份地位较低(近似农奴)。西汉前期私人盐铁主一家聚众至千人的即为这种依附性的雇佣劳动。这类雇佣有“隶佣”、“仆赁”之称。史书所说的“流庸”大都为隶佣。

依附性雇佣在手工业中较多,人数也比战国时增加,但不是自由的雇佣关系,而带有封建的依附关系,所以不成其为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在农业中,自由身份的雇佣关系虽有不少记载,农忙时短工更是属于自由的“市佣”,但毕竟还是一种零星现象、救急办法,临时外出佣耕者一般都有自己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所以,秦汉时的佣作还是前资本主义时代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雇工完全不同。

家兵

东汉豪强地主家中的私人武装。汉代豪强地主常豢养一些打手为其服务,新莽末年的农民大起义中,不少豪强地主就组织私人武装聚保或出战,豪强病危时,则遗嘱其子侄统带这支私人武装,使之带有世代相承的特点。东汉初年,豪强地主亦曾利用私兵反抗东汉政府度田法令的推行。此后,地主的私人武装采取了隐蔽的形式。据《四民月令》记载,大地主在自己的田庄里纠集一部分农民,于二、三月青黄不接或八、九月寒冻将至时,在田庄里“警设守备”,“缮五兵,习战射”。这种私兵非常设而系定期召集。但有时也被地方官僚组成正式队伍出外作战,称为家兵。如朱佛于灵帝光和元年(178)任交趾刺史,即从本郡简募家兵从征。东汉末黄巾起义时,豪强大族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和进行军阀混战及割据地方,大肆扩充家兵,并使之成为公开的常设的有组织的私人军队。如朱仪曾率家兵镇压黑山军;吕虔为泰山太守时率家兵到郡,参加镇压徐和起义军;袁绍曾率家兵百余人参加过何进集团反宦官的斗争;曹洪曾率家兵千余人随曹操征战;任峻曾率家兵随从曹操等。这种家兵又被称为豪强大族的部曲。

宾客

汉代时投靠在贵族、官僚、豪强门下的一种非同宗的依附者。也称客。

战国时,宾客系指依托权门的游士、食客。他们一般不参加生产劳动,由主人供养,为其服务,在法律上还保有平民的身分,虽有主从关系,但人身是自由的。孟尝君、信陵君、平原君等所养的客便是如此。其中不少客简直像贵宾或幕僚。

汉代养客之风仍盛。有时皇帝特下诏令不许诸王、侯养客。宾客为主人营治产业,出谋划策,奔走效命,乃至在主人指使下侵凌小民,鱼肉乡里,甚至盗掠财物,杀人越货,充当剥削压迫人民的工具。遇有战乱,宾客常被主人征发作战。吴楚七国之乱和汉武帝末年江充诬陷戾太子谋反的乱事中就都有宾客参加。新莽末年的战乱中,刘纟寅、冯鲂、岑彭、臧仓、刘植等人都曾部勒宾客起兵作战。过去曾是自由身分甚至是贵宾的宾客,汉代逐渐降为附从,至此实际上已变成为贵族、豪强的家兵、部曲。

随着宾客身分的变化,除士人外,更多的破产自耕农以充当宾客为其出路。西汉中期以后,宾客参加农业生产的情况日益多见。汉成帝时,红阳侯王立使客占垦草田数百顷。新莽时,马援亡命北地,田种畜牧,役属宾客数百家,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及其屯田天水苑川,则与田户中分收获。光武帝建武三年(27),马援又以所将宾客猥多,请求屯田上林苑中。这种非安坐而食的宾客,地位低下,已成为超经济强制下的封建依附农民。东汉时期,宾客更越来越多地参加了农业生产。

宾客附于主人户籍,脱离了封建政府的管辖。东汉末,刘节宾客数千家,前后未尝给徭。曹洪在许(今河南许昌东)和长社(今河南长葛东)的宾客,征调不肯如法。

由于宾客荫庇于主家,而且在军事上的统属关系和经济上的租佃关系日益发展,他们对主人的依附性也就越来越强,客的身分地位也越来越低落,其称谓从原来的“宾客”、“人客”逐渐与奴婢并称为“奴客”、“僮客”。三国以后,更径称为“佃客”,明白地显示了其封建依附农民的身分。

故吏

官僚旧时的属吏和由他们辟举为官者。他们对原来长官或举荐者存在一种封建的臣属意识和关系。

西汉任官注重郎选,或凭财、势,不恃阀阅。因此,西汉虽然从中央的丞相、御史大夫、大将军、九卿到地方郡国守相均可自辟属吏,但仕途并未被这些官僚把持,长官与属吏的封建臣属意识和关系都不明显。东汉中期以降,选士“论族姓阀阅”的倾向加强,做官途径逐渐为豪门大姓把持垄断。一般“世单家富”的人,往往要投靠豪门大姓,才有在其属下或被其举荐做官的机会。汉制,三公得自置吏,刺史得置从事,二千石太守得辟功曹掾史。这些先后被辟举的人,东汉总称之为长官或举荐者的故吏。东汉诸吏亦得称门下,汉碑及画像石中常见门下掾、门下小史、门下功曹等称谓,都是墓主所自辟,故加门下之称。

故吏一经辟置,即同家臣,称长官为府主、举主,为其效劳,致送赙赠,甚至生死相依,同患共难。府主、举主死后,故吏要服三年之丧,并继续事其后人或经纪其家财。当时一些累世公卿的门阀大族如弘农杨氏、汝南袁氏等,门生、故吏遍于天下,成为门阀大族强大的外围政治力量。

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和军阀混战中,不少门阀大族利用门生、故吏等组成私人武装,进行割据。袁绍反对董卓时的山东诸将,大都是袁氏的门生、故吏。门生、故吏的关系,竟可左右政治大局,可见它在门阀大族形成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魏晋以降,在东汉豪门大姓的基础上出现的门阀士族,继续凭借故吏势力以壮声威。故吏对士族有一定依附关系,但地位高于门生、田客及衣食客,是门阀士族在官僚体系中的拱托力量。隋唐以后,选官权归吏部,辟召掾属之制废除,故吏一词的内涵遂有所变化,仅指旧时长官的下属,两者之间亦不必有主从依附关系。

刑徒

秦汉时被判处剥夺一定时期自由的徒刑罪犯。徒本是指服徭役的平民,由于长期被囚拘的犯人也要服役,故当时人以刑徒或罪徒、徒隶来称呼他们。

徒刑在秦汉时是较死刑为轻的一种重罚。秦律根据犯人罪行的轻重,将刑徒分为黥、劓、城旦舂、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几等。黥是在犯人面部刺文记,劓是割鼻;西汉从文帝十三年(前167)起除肉刑,城旦只髡去长发和颈上戴铁钳以替代过去的黥或劓,这种城旦称髡钳城旦。髡和钳虽非始于西汉,但把髡钳作为一种重罚则是西汉的事。汉时次于髡钳城旦(男)舂(女)的为完城旦,完即不加髡钳之意。再次为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服刑满年,可依次递减,如隶臣妾满两年为司寇,司寇一年免为庶人。秦的城旦、鬼薪等,囚禁期限不详。到东汉时隶臣已不见。东汉人卫宏说,汉代髡钳城旦舂为五年刑,完城旦舂为四年刑,鬼薪(取薪给宗庙)、白粲(择米使白净)为三年刑,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为两年刑(两年刑亦称耐),凡拘役三月到一年者称罚作,女徒称复作。

秦汉时把判决为刑徒的犯人押解到工地服役,称为“输作”,如秦末英布受黥刑毕,便输作于骊山。东汉人以为,秦之所以称男女刑徒为城旦或城旦舂,就是因为男女犯人要分别负担筑城、舂米的劳役。从秦律来看,城旦确要参与筑城垣之事。律文又说,城旦、白粲要“操土功”。秦始皇时,曾派三千刑徒伐尽湘山的树木;在咸阳修建阿房宫和在骊山修筑陵墓的刑徒达七十多万人。两汉时和秦一样,修城和建陵墓都动用大量的刑徒劳力。此外,在开通道路、修桥、筑宫室和冶铸铜铁等方面也都离不开刑徒的劳动。秦律说,服役的城旦、鬼薪,颈上和胫上都要戴刑具,还要穿戴红色的衣帽,故秦汉时常用赭衣来比喻刑徒。秦代为了强制刑徒去从事艰苦的劳动,把他们编排在一起,并派人严加监督。东汉时称刑徒服役场所为“作部”。秦、西汉时,主管土木工程之官为司空,故司空又成为管理刑徒的机构,《司空律》则是秦代处理有关刑徒事务的法律。东汉时,洛阳的刑徒归将作大匠下的左、右校管辖,史籍中常见有些官吏因犯法而输作左校的记载。

秦汉之制,皇帝下令大赦或特赦,刑徒就可减刑或免刑,否则,必须服役满期方能获释。西汉时,皇帝常下诏赦天下徒或专赦修建陵墓的刑徒,这种被赦的刑徒称为弛刑。所谓弛刑,即刑徒可以除去钳和赭衣,并由此从刑徒转变为平民身份,但仍须继续服役到期满为止。汉代弛刑常被调遣到边境或其他条件艰苦的地方去作战、戍守或屯田。皇帝有时也下诏把所有的刑徒赦免为庶民,或者是减罪一等,或是将距满期数月的刑徒免归田里,但以上几种情况都只是特例。皇帝有时也有特诏免刑,这只限于对个别的官吏而已。秦汉时,还有以钱或以粟赎罪减刑的规定;从东汉明帝开始,皇帝更不断颁发诏令,允许刑徒用缣赎刑,并定出标准,赎髡钳城旦须交纳缣十匹,完城旦和司寇交纳五匹。在这种制度下,官僚富人即使触犯刑律,也可不再沦为服役的刑徒。

秦汉时,刑徒不仅受到沉重劳动的折磨,而且生活待遇极差,常常因饥寒交迫或疾疫而丧生。从1964年到1979年,考古工作者在西安附近和洛阳发掘了不少的刑徒墓。洛阳的五百多座东汉刑徒墓,只有极少数墓置有一二件殉葬品。每墓几乎都有一块用残砖刻成的墓志,上面简单地记述刑徒姓名及其刑名,以及来自何地、死亡年月。墓中所出遗骸,经过鉴定,所有的脊椎骨部分都留下明显的劳损痕迹。这些刑徒都来自各地,他们在服役未满期前就因劳累或得病而死去。在咸阳汉景帝阳陵附近发现的刑徒墓,遗骨上还保留着铁钳或铁饮,不少的骨骼是被斩断的,当是参加筑陵的刑徒被虐杀后埋葬入土者。

曹魏屯田

曹魏政权利用士兵或招募百姓耕种荒地以保证军粮供应的一种措施。汉献帝建安元年(196)曹操(即魏武帝曹操)迁献帝于许(今河南许昌东),开始在许下屯田,当年得谷数百万斛。曹操逐步把屯田制度推广到各州郡,于是所在积谷,仓廪皆满。其时由于战乱,百姓死亡,土地荒芜,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破坏。割地称雄的大小地方势力,很多由于没有粮食而难于支持。袁绍的军队靠桑椹维持生存,袁术靠打捞水产过活。屯田积谷使曹操在中原站住脚,打下了逐渐吞并其他割据势力、统一北方的经济基础。

屯田的土地,是国家掌握的公田。大乱之后,土地大都成了无主的荒地。曹操用国家能够掌握的这些荒田,实行了屯田制。许下屯田的三年前,他收降青州黄巾军。把其中的青壮年编入军队,利用其家畜、农具、资财在许下屯田,屯田的劳动力大约就是黄巾军的家属。

在屯田上劳动的农民称作屯田客,亦称典农部民。屯田不属郡县,管理屯田的官员,称典农中郎将或典农校尉和典农都尉。典农中郎将或典农校尉相当于郡守,典农都尉相当于县令长。全国的屯田,统一由大司农掌管。屯田的基层单位是屯,屯设司马,每屯约有屯田客五十人。从屯田官员的职称看,屯田军事色彩很浓,屯田客在兵法部勒下劳动,所以,屯田客名义上是招募来的,实际上有很大的强制性。

民屯之外还有军屯。关于军屯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军屯是由士兵和士兵家属屯田。掌握军屯的官,称度支中郎将、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军屯也总归大司农管辖。曹魏时期规模最大的军屯,是淮水南北两岸的屯田。经常有四五万人,最多时有十万多人,且佃且守。军屯大约是以营为单位,每营屯田兵约六十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士兵屯田与士家屯田不同,士兵屯田是带甲之士在边境且耕且守,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全部由官府供给,收获物全部归官府占有;士家屯田是士家在内地屯田,特点是出战人耕,屯田士家具有兵家和屯田民双重身分,受双重剥削和奴役。

屯田的土地属于政府,屯田客和屯田士兵参加屯田,如同佃户耕种地主的土地;当时规定的剥削量是: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民屯的租额大约也是如此。军屯中的士兵,一面屯田一面防守;屯田兵的家属有补充作兵的义务,民屯中的屯田客,只屯田纳租,不再负担徭役。

两汉以来,流民问题严重。东汉中期以后,流民动辄几万人至几十万人。黄巾起义就是从荆扬流民的发难开始的。曹操实行屯田制度,不但解决了军粮问题,打下了统一北方的经济基础,而且也使土地和劳动力重新结合,解决了两汉以来的流民问题,恢复了农业生产。

曹魏的屯田,终曹魏之世前后维持了70年(196~266)。咸熙元年(264),政府下令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官皆为郡守、县令。这次政令,似乎没有完全施行。两年后,晋武帝司马炎于泰始二年(266)又一次下令罢农官为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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