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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农业制度(上)4

占田课田制

西晋颁布的土地、赋税制度。战国、秦汉以来“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产物。名田,即以名占田,人民向国家登记户口并呈报所占田亩数。名田制度导致土地兼并发展,于是西汉中叶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西汉末年,大司空师丹曾主持制订“限民名田”的具体措施,但未贯彻执行。东汉末年战乱蜂起,人民大量流亡,造成“土业无主,皆为公田”的情况,曹操在这种条件下推行屯田制度。随着曹魏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自耕农经济的复兴,屯田日益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于是魏末晋初宣布废除屯田。晋初社会经济和土地兼并有所发展,为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太康元年(280)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颁布占田、课田令。

占田、课田令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五十顷,至第九品占十顷,每品之间递减五顷。此外规定,依官品高低荫亲属,多者九族(一说指本姓亲属,上至高祖,下至玄孙;一说包括他姓亲属,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从后文与三世对举来看,这里当指前者),少者三世(自祖至孙);荫衣食客,第六品以上三人,第七、八品各二人,第九品一人;荫佃客,第一、二品不得超过五十户(疑当作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九品各一户。

占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没有年龄限制,原则上任何男女都有权按此标准占有土地。这种土地不是由政府授与或分配,而是规定人民可以占有土地的法定数量和最高限额,但政府没有任何措施保证人民占有足够数量的土地。占田制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地主和农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不足规定限额的还可以依限占垦。

课田的意义,一是课税,二是课耕,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在占田数内,丁男课田五十亩,次丁男二十五亩,丁女二十亩。课田租额,每亩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限额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标准征收田租。只有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不课田者,交纳“义米”,每户三斛;更远者交五斗;极远者交“算钱”,每人二十八文。

占田、课田制的施行,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此制颁布后,出现了太康年间(280~289)社会经济繁荣的局面。太康元年西晋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余,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余;到太康三年有户三百七十七万,增加一百三十多万户。表明在占田制实行后,许多流民注籍占田,使国家户籍剧增。史称当时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安居乐业,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牛马被野,余粮栖亩”,农村经济自汉末破坏之后,一度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

占田制的精神,一方面是限制官僚士族过度占田,另一方面则企图使小农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证国家赋税收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效果有限。对于官僚地主来说,可以通过品官占田荫客制,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额的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依限占足,超过限额的,在占田令中又没有规定任何惩处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继续兼并土地,有利于士族地主经济的发展。因此,“园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然而占田制对于官僚士族兼并土地、人口毕竟有一定限制作用,西晋土地兼并不如两汉和东晋南朝剧烈。农民虽然名义上有权占有一小块土地,但事实上仍有许多“无业”或“业少之人”。农民所受剥削也较前加重,西晋课田按丁征收田租,租额比曹魏时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论土地占足与否,都按法定课田数征收。

西晋占田、课田令颁布后十年,就爆发了统治阶级内争的八王之乱,不久刘渊、石勒相继起兵,北部中国又陷入干戈扰攘的时代,包括占田、课田制在内的西晋典章制度均遭受严重破坏。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颁布均田制,以取代占田、课田制。

对于占田、课田令文,学术界理解不一,其关键是对占田、课田的含义、性质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关于占田与课田的关系,一种意见认为课田在占田之外,即每户一男一女占田一百亩,课田七十亩,合计一百七十亩;一种意见认为课田在占田之内,即丁男占田七十亩,丁女三十亩,合百亩,分别以其中五十、二十亩为课田。关于占田与课田的含义和性质,一种意见认为占田是国家授田,是国有土地;一种意见认为占田是私有土地,其收获物归己,但课田是国有土地,收获物全部归政府,即劳役地租。持这种意见的人中,有的认为课田不是劳役地租而是实物地租。一种意见认为占田不是授田而是限田,是一种限制占垦土地于一定数量的办法。持“限田”说的学者,也有认为占田属于国有土地的;一种意见认为占田(含课田)是私有土地;还有的学者主张课田不是土地制度而是赋税制度。由于对上述问题认识的歧异,学术界对于占田、课田制的产生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四:①认为它是西晋新制,与前代制度无关;②认为它是曹魏屯田的继续和发展;③认为它是汉代“限民名田”的发展;④认为它是战国秦汉以来占田制度的总结。

占田、课田制是封建国家为保证赋税剥削而制订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赋税制度。统治者允许人民占田是为了课田,课田建立在占田基础上,两者密不可分,没有占田,则无从课田,没有课田,则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义。西晋占田、课田制总结了古代土地、赋税制度的经验,规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额和课田的最低限额,允许人民在这两个限额之间有机动余地,从而既保证了国家赋税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了“劝课农桑”的作用,有利于促进个体农民经济的发展。

黄籍

两晋南朝时称正式户籍为黄籍。《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札是木牍,称为“黄籍”,当是用黄色药物处理过,以防虫蛀。其后用黄纸代替木牍,也是用黄檗处理过的纸,可避蠹虫。东晋前只有黄籍,东晋时出现白籍,它是由于东晋政府设置侨州郡县以安置北来流民而产生的。流民在以其原籍命名的地方行政机构里登记临时户籍,以白纸书写,故称白籍(见侨州郡县)。入白籍的侨人享受免调役的优待。东晋政府后来实行土断,省并侨州郡县,命令侨人在其定居之处编入正式户籍,取消其免调役的优待,白籍户便成为黄籍户。当时称为“土断白籍”或“土断侨流郡县”。由于历次土断多不彻底和流民的继续南下,所以虽经土断而白籍户仍长期存在,至南朝后期消失。

又魏晋九品中正制的中正品第皆用黄纸写定并藏于司徒府,也称黄籍。此外,唐代称正式的职田、公廨田簿籍为黄籍,临时的则称为白簿。

侨州郡县

东晋南朝为流寓百姓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划。由于它是寄治在别的州郡境内,故称“侨”。其后经过土断,许多寄治州郡获得实土。但因本是外地迁来,故继续称为侨州、侨郡、侨县。

早在东汉末已有以流徙百姓设立郡县寄治新迁地的事例,但侨州郡县的名称则始于东晋。西晋末,八王之乱和永嘉之乱导致北方汉族人民大量南迁,其中幽、冀、青、并、兖五州(今河北、山东、山西及豫东北)及徐州之淮北流人多越过淮水、长江而停留于扬州境内;秦、雍(今陇右、关中)、司、豫(今晋南、豫西、豫中)等州流人则多至襄、樊、汉、沔(今豫南、鄂北),停留于荆州之北部。还有一部分司、豫流民南迁至江州(今鄂东、江西)北境。东晋政府遂在聚居之地,以他们原籍州、郡、县的名称(亦有新立名称者)设立临时性的地方行政机构以登记和管理他们。这些人称侨人,州郡县称侨州郡县,而以流亡百姓中的大族担任刺史、太守、县令。

侨州郡县开始本是寄寓,并无实土。侨人居住,有的集中,有的分散。流民南迁本是避难,多数有收复失地重返家园的愿望。因此,侨州郡县的户籍是临时性的白籍(见黄籍),著籍的人享受免除调役的优待。但是时间既久,侨人中的上层已通过种种方式在江南重建田园,安居乐业,下层则除流落为部曲、佃客以至奴婢者外,也有部分人获得少量土地成为自耕农民。他们与土著百姓杂居错处而户籍各别,负担不同,不但管理不便,而且影响赋役征发。于是东晋政府实行土断,省并侨郡县,所有侨人必须在居留之地编入正式户籍黄籍,与土著百姓同样负担调役。当时大族标榜郡望,为了照顾他们的利益,不能不保留一些北方郡邑的名称,故除省并一部分荒小郡县之外,很多侨州郡县机构仍保留下来,从所寄治的南方旧郡县中划出一部分土地作它们的领土,并将一部分旧郡县划归侨州郡管辖,或将新获实土的侨郡县交给旧州郡管辖。有些侨人占优势的地方,甚至取消旧称而代以侨名。于是形成侨州之内有旧郡,旧郡之内有侨县,或则相反的复杂情况。如徐州北部的流人南迁后,多数居留在扬州之晋陵郡(今常州、丹阳、镇江一带)境,故东晋在这里设立了许多徐州的侨郡县,而在京口侨立徐州(后改名南徐州)。分布在这里的还有幽、冀、青、兖、并等州的侨郡县。通过几次土断之后,这些侨郡县以及原属扬州的晋陵郡都划归南徐州统辖,于是南徐州备有徐、兖、幽、冀、青、并、扬七州郡邑。有的侨郡还遥属于不在当地的州。如侨立于江州寻阳的安丰、松滋二郡和侨立于襄阳的义成郡却遥属于扬州。

由于十六国时期北方曾发生几次大动乱,因而有几次大规模的北人南迁,又形成新的侨州郡县。过一段时期又分割原州、郡、县土地以为领土,于是州郡分割得愈多、愈小,而且还出现两郡同治一县和两州同治一郡的双头郡县。因此,南朝后期地方行政区划十分混乱,以至于当时人也弄不清楚。大体南朝侨置的州郡以在今鄂北及苏南、苏北、皖南者为多。刘裕灭南燕后,在今山东境内亦侨置幽、冀等州侨县。后来归属北魏,北魏多沿而不改。

北方政权也侨置州郡。前燕主慕容魔曾在今辽宁省境内置冀阳、营丘二郡以处冀州、青州流人。西凉主李于甘肃西部立会稽、广夏二郡以处南人及中州人。北魏明元帝时,于今河南洛阳一带侨立雍州郡县以抚关中流人。东魏时期,侨立恒、云、朔、显、蔚等州于并、肆、汾(今山西境)三州,以处六镇流民。设立侨州郡以统流人,是当时各国统治者争夺人口的一种手段,也是笼络大族首领的一种办法,隋统一全国后,废除这种办法,并省郡县,许多侨郡县废罢,但还是有不少名称保留下来。

土断

东晋、南朝整理户籍及调整地方行政区划的政策。其主要精神是划定州、郡、县领域,居民按实际居住地编定户籍,故称土断。

西晋时已出现土断概念。晋初司空卫瑾主张恢复汉代乡举里选法。户籍都按住地编定,取消客籍户,选举由乡里评定。这是针对九品中正制的弊病提出的。东晋、南朝的土断则是针对当时侨人和侨州郡而实行的政策。

西晋末,北方人民大量南流,东晋建立后,政府设立了许多侨州、侨郡、侨县予以安置。他们只在这种侨立的地方机构登记,称为侨人。侨人的户籍称为白籍,不算正式户籍,入白籍者不负担国家调役。侨人有的相对集中,有的居住分散,“十家五落,各自星处,一县之民,散在州境,西至淮畔,东届海隅”。他们虽在侨县登记户籍,却不住在侨县寄治的地方。侨州和它所属的郡县也不是都在一处,有的相距很远,管理极为不便。侨州、郡、县开始也只是办事机构,并无实土,所以仅在晋陵(今江苏常州一带)一郡就有侨立的徐、兖、幽、冀、青、并六州的十多个郡级和六十多个县级机构。各州侨人既和原来的江南土著百姓杂处,又彼此相互混居,却分属于不同的州、郡、县管理。流民南下之初,多数还想重返故里,所以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而且流人初到,并无产业,为了安抚他们,凭借他们的武力为北伐资本,也不能不给以优复特权。但北伐多次失败,重返绝望,居处既久,人安其业。侨人中的上层已多占有田园别墅;下层的除了沦为部曲、佃客、奴婢者外,也通过开荒或其他手段取得少量土地,成为自耕农民。他们与土著百姓生活无异而负担不同,容易引起侨旧矛盾。而且许多江南农民也逃亡而变成豪强私附。这些都不利于东晋政府的统治,因此东晋政权在江南站稳脚跟之后,便要实行土断政策。

土断政策的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居民不分侨旧,一律在所居郡县编入正式户籍,取消对侨人的优待,以便政府统一对编户齐民的剥削。为了编定统一户籍,必须划定郡县疆界,取消一些流寓郡县,同时从南方旧郡县的领土中分割出一部分作为保留的侨郡县的实土。又调整其隶属关系,或把新获实土的侨郡县交旧州郡领导,或把旧郡县割归新立的侨州郡管辖,使州郡与所属郡县不至于相互隔越。与此同时,清查隐匿漏户,把逃亡农民和由豪强隐占的私属搜括出来,充作政府的赋役对象,这也是土断的重要目的,而在南朝后期更为侧重。

东晋的第一次土断是在成帝的咸和年间(326~334)。以后东晋及宋、齐、梁、陈历代都进行过土断,见于记载者共有十次。其中最著名的哀帝兴宁二年(364)由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以三月初一庚戌下诏,故名)和安帝义熙八年至九年(412~413)由刘裕(即宋武帝刘裕)主持的“义熙土断”,都以严格执行见称。庚戌土断时,晋宗室彭城王司马玄因藏匿五户被下狱治罪;义熙土断时,会稽大族虞亮因藏匿亡命千余人被处死。

土断受到侨人及一些大族的反对,士族害怕丧失作为北来高门的标帜,百姓则深知从此要负担沉重的调役,所以宋孝武帝时,雍州刺史王玄谟要土断雍州侨民,侨居雍州的河东大族柳氏带头反对,宋政府以百姓不愿属籍,停止实行。即使以严厉著称的义熙土断,也把在晋陵界内的徐、兖、青三州流人除外,因为这三州流人正是组成刘裕的基本武力北府兵的主要成分,刘裕不能不考虑他们的利益,在土断时保留部分侨州、郡、县,并从南方原有州郡中划出部分土地来归它们管辖。这是照顾侨人大族利益的措施,也是一部分北来大族赞成土断的条件。

土断结果使政府增加了收入和兵源,“财阜国丰”;侨人则加入了负担调役的行列,从此由北人变成了南人,客观上加速了南北人民的融合。由于每次土断都不能彻底,遗留下一批没有著籍的侨人;又由于北方流人不断南下,新的侨人和侨郡县不断出现,所以土断政策继续推行,贯串整个东晋、南朝。

宗主督护

北魏前期地方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西晋末年以后,北方长期战乱,十六国时期,诸少数族政权频繁更迭,地方基层行政机构实际已不复存在,各地豪强地主聚族而居,纷纷以宗族乡党的形式,占据有利地势筑坞立壁(见坞壁),割据一方,武装自卫,从事生产,维持生存。晋末,鄢陵(今河南鄢陵西北)人庾衮带领他的宗族乡党迁到禹山(今河南邓县西南),修筑坞堡,维持上下有礼,少长有仪的封建秩序。这些豪强地主称为宗主,坞堡里的农民实际上是坞堡主控制的依附程度不等的农民,向坞堡主交纳地租,承担劳役和兵役。

魏道武帝拓跋硅建立北魏政权时,拓跋鲜卑处于农村公社继续解体,奴隶生产极不成熟的阶段。他们缺乏封建统治的经验,按照公社结构来认识这些宗族坞堡组织,为了取得各地宗主的支持,建立联合统治,承认“宗主”在地方上的势力和他们的政治经济权利,利用他们代替北魏政府“督护”地方。宗主为政府收纳地方租税,征发兵役、徭役。这一以宗族主为乡官的制度是北方的社会实际与拓跋统治者的需要相结合的产物。在魏孝文帝元宏改革以前,北魏政府在中原地区一直采用这一制度。赵郡(今河北赵县)李显甫集族人数千家于殷州西山(今河北隆尧东),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而居之,李显甫就是宗主,李鱼川就是一个宗主督护区域。在宗主督护制下,各地宗主实际分割了国家大量的劳动力,构成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基础。孝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于太和十年(486)实行三长制,取代了宗主督护制。

三长制

北魏后期的基层政权组织。魏道武帝拓跋硅建立北魏政权时,各地宗族坞堡林立。北魏政府利用各地“宗主”“督护”地方,实行宗主督护之制。魏孝文帝元宏改革时,为加强中央政府对人民的实际控制,采纳给事中李冲建议,于太和十年(486)建立三长制,以取代宗主督护制。三长制规定: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三长制与均田制相辅而行,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征收租调,征发兵役与徭役。

实行三长制,三长直属州郡,原荫附于豪强的荫户也将成为国家的编户,因而必将与豪强地主争夺户口和劳动力。李冲提出实行三长制的建议后,在朝廷中引起激烈争论。坚持宗主利益的中书令郑羲和秘书令高礻右是反对派代表。他们对主持辩论的冯太后说,三长制看来很好,实际行不通。朝臣中支持郑羲、高礻右意见的大有人在。李冲和太尉元丕据理力争,指出实行此制对公私都有利。最后,冯太后从加强中央集权出发,认为实行三长制既可使征收租调有根据和准则,又可清查出大量的隐匿户口,三长制终于在冯太后的支持下实施。

三长制的建立,打破了豪强荫庇户口的合法性。在实行的过程中,三长还是从大族豪强中产生,他们不仅本人可以享受免于征戍的特权,而且亲属中也有一至三人可以得到同样待遇。但较之宗主督护制,它毕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实行后,国家直接控制的自耕农民大量增加,国家赋税收入相应增加,农民赋税负担也有所减轻。北魏后期社会经济明显的恢复和发展,当与此有密切关系。北魏的三长制后来成为北齐、隋、唐时期乡里组织的基础。

户调

魏晋时期按户征收的赋税。十六国、南北朝时继续沿用。户调制产生于东汉末年。献帝建安五年(200),曹操(即魏武帝曹操)在兖、豫二州征收户调,其征敛物为绵、绢。九年平定河北后,曹操正式颁布户调令,规定每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这是历史上首次颁布的户调制度。

户调与田租相配合,构成对自然经济下男耕女织自耕农的赋税剥削。西汉对于自耕小农的剥削有田租和人头税,没有户调。人头税包括口赋和算赋,征收货币。此外,统治者在应付迫切需要时也向人民“调”其他实物。东汉时,“调”逐渐成为人民经常的负担,但还没有规定数额及缴纳物。直到曹操时“调”始固定化,成为新兴税目,取代了汉代的口赋、算赋。由于东汉末年商品货币经济萎缩,自然经济进一步发展,民间以谷帛交易,于是征敛物由货币改为绵绢,按户征收,故称户调。从此它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

太康元年(280),西晋灭吴统一全国以后,制订“户调式”,规定以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交纳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立户,减半征收;边郡民户户调只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者纳三分之一;少数民族每户纳“布”一匹(巴人称赋为),远地或纳一丈。就丁男为户的税率而言,高于曹魏时期,但对于贫弱农户和少数民族有所照顾,表现了一定的灵活性,有其积极意义。

上述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在具体征收时,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即依据资产多寡将农户分为九等,按照户等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其征收户调总数应与各地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

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丁调,南朝户调的征敛物常为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大致仍行户凋制。太和九年(485)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和九品混通制从此废止。

九品混通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征收户调时的一种原则性规定。两汉时,政府按人口和资产数征收口赋、算赋,以钱交纳。东汉末,曹操(即魏武帝曹操)颁布租调令。租按田亩收谷物,调按户收绢、绵,按户征收实物称为户调。九品混通或称九品相通,是作为户调征收的原则。其所谓品就是户等,共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按家赀多少划定,每年政府绐地方官规定按户征调的定额,地方官根据这个定额,由县宰召集乡邑三老,计赀、划等、定课,做到富户多纳,贫户少纳或不纳。但州县上交的实物,须达到当地每户平均定额的总和。这种按户计赀定课的户调制到南北朝中期后,逐步改变成为按丁征收,九品混通的办法也随着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百工

魏晋南北朝时期被严格控制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劳动的专业匠户。他们具有专门技能,主要从事于金、石、竹、漆、土、木和纺织等行业。

西汉宫府手工业作坊中的劳动者主要是奴婢和刑徒。汉末军阀混战,城市手工业被破坏,手工业者流移,劳动力缺乏。政府为了满足统治者对手工业品的需求和官府工程的完成,积极恢复官府作坊(时称作场)。努力加强对工匠的控制,使之固着在其专业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府作坊中,除继续保留部分奴婢和刑徒等劳动者外,更多的是强迫征发或俘虏来的匠户,这些匠户被称为“百工”。他们有自己的家庭,有独立的户籍。但是,其身分低于一般平民而与士卒相等,不能自由被人雇用,不能自由出售自己的产品,而且这种卑贱身分和所承担的义务是世袭的。他们是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农奴化的手工业者。北朝时,百工以伎作户的名称继续为官府作坊所控制。其来源除部分是原百工家庭的后代外,部分是由农民中搜寻漏户充当的。一经派作伎作户后,便被强迫固着在所服役的专业上,不准转业。

南北朝中期开始,百工长期服役的制度逐步为番役制度所代替。工匠除每年上番时在官府作坊劳动外,还保留了为自己劳动的部分时间。按照北周工匠六番的规定,每年上番的时间是两个月。隋末唐初,又逐渐允许工匠纳资代役。随着工匠服役制度的改变,魏晋和南北朝中期以前的百工、伎作户,也逐渐成为“番役工匠”以及以后的“和雇匠”。

佃客

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地主豪强所荫占的依附农民。亦称田客。在汉代,原自由身份的宾客逐渐降为贵族、豪强的附从。东汉时期,宾客参加农业生产的渐多,对主人的依附性渐强,身份越来越卑微,以致有“奴客”、“僮客”之称。自魏晋开始,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客作为世族、豪强私属的依附地位,而且数量也大大增加。佃客的来源主要有政府“赐客”、“复客”和“给客”,世族豪强私相召募、荫庇以及放免奴婢为客等多种途径。

世族豪强拥有占客的特权,是佃客的主要占有者。三国时,曹魏政府赐给公卿数目不等的客户,以后农民为避课役,乐于投庇,以致贵势之家动辄拥有佃客数百人。孙吴也通过复客方式,赏赐给世族豪强大量佃客,其中不仅有屯田客,也有编户农民,吕蒙破皖城后获赐的是寻阳屯田六百户。陈表所得复客二百家则是编户农民。复客属于合法佃客,而非法荫庇的佃客往往也被追认为合法。如孙权曾下令,故将军周瑜、程普的所有人客,“皆不得问”。西晋也有赐客制度。太康元年(280),西晋政府颁布户调式,规定贵族官僚得荫人以为佃客,具体数量是:第一、二品官荫庇佃客不超过五十户(疑作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各一户。此外,还可荫人以为衣食客。又可荫庇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世。按官品荫庇佃客数的公布,目的在于限制非法荫庇。但实际上作用甚微,却使更多的非法佃客获得了合法地位。许多世族豪强在荫庇亲属的名义下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超额佃客。东晋不得不再次颁布给客制度,规定第一、二品荫庇佃客不超过四十户,第三品三十五户,第四品三十户,第五品二十五户,第六品二十户,第七品十五户,第八品十户,第九品五户。各品的给客数都比前大大增加。限额以外非法占有的佃客数,自然增加得更多。十六国和北朝世族豪强荫占佃客的情况同样存在。南燕时,百姓“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公避课役”。这种现象在北方十分普遍,只是荫附常常是以宗族相聚,结坞自保的形式出现,带有浓厚的宗族色彩。北魏初实行的宗主督护之制,则使世族豪强在宗族名义下荫占的佃客取得了合法地位。此后,实行均田制,曾以减轻赋役和政治强制兼施的手段,在不同程度上使荫户恢复为国家编户。但随着赋役的加重和土地兼并的剧烈,均田农民浮逃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又成为世族豪强所荫占的非法佃客。

寺院是佃客的另一类占有者。北魏末有僧尼二百万,寺院三万余所。南朝仅建康一地就有僧尼十余万,寺院五百余所。遍布各地的寺院通过皇帝、官僚的施舍和侵夺民田,多数拥有大量土地。“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的农民,在寺院的庄园里从事耕作,负担寺内各种杂役,受僧侣地主的剥削和奴役,实际上是变相的佃客。北朝属僧曹管辖的僧祗户,每年输谷六十斛,可以说是寺院团体的合法佃客。从凉州赵荀子二百家僧祗户“弃子伤生,自缢溺死五十余人”来看,他们所受的剥削压迫是很重的。

对主人处于依附关系的佃客,身份地位高于奴婢,奴婢经放免才得为客,而客身份地位又低于自耕农。国家所承认的佃客,也不能单独立户,只能附注于主人的户籍上。他们不属国家编户,“皆无课役”,不必向国家纳租服役,但终年为主人耕种田地,从事杂役,以至荷戈作战。按照法令规定,佃客所耕种土地的收获物和主人对半分,剥削量是相当重的。他们通常都是世代相袭,只有经过主人的放遣才能获得自由。限额以外的大量非法佃客,国家并不承认他们的依附关系,并且常常采取检括户口的手段促使他们重新成为编户农民。

衣食客

两晋南朝时官僚贵族、地主豪强荫庇的依附人口。衣食客之名最早出现于西晋,太康元年(280)颁布的户调式规定了各级官僚有荫族、荫客的权利。衣食客即荫客之一,在贵族官僚庇护下获得复除,可免去承担国家赋役。各级品官荫占衣食客的具体数量是:第六品以上官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诸低级武职皆一人。此后,东晋南朝也规定,“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六品官以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官各二人,第九品官为一人。

衣食客的身分地位历史记载不明确。品官占有衣食客的数量多至三人,少则一人,不仅绝对数比佃客少得多,而且从西晋到东晋一直没有增加,这反映出衣食客的需要量很少。衣食客往往和佃客、典计等相提并论,说明他们既不同于从事耕作的佃客,也不同于管理家务的典计,可能是一种由主人供给衣食办理杂事的随从。他们虽然不是直接生产者,但要听主人的差遣,并且只能注籍于主人的户籍上,不得独立为户,因而对主人也有依附关系。

士家

魏晋时期,兵士及其家庭称为士家。亦称兵户。汉初实行编户征兵制。后来,从流民或贫苦农民中招募来的士兵数量日益增加。征、募士兵的家属仍旧是一般的编户齐民。东汉末年,战争频繁,各割据军事集团加强对士兵的控制,把他们的家属集中起来,和士兵一起另行编定户籍,称为士家。汉献帝建安十年(205),曹操平定冀州后,把大批士兵家属迁至邺城附近。到曹丕称帝移都洛阳时,居邺的士家已超过十万户,魏文帝曹丕又计划将他们迁于洛阳及其附近。控制士家,是为了保证兵源,防止将士叛乱,强化政府对于割据势力的控制,将本来属于私家的部曲夺取到政府手中。因此,魏晋时期士家不准改行转业;婚配只能限于同类,不准与平民通婚;士逃亡,家属要受严酷的惩罚;士家的子女称为“士息”、“士女”,兄终弟及,父死子承,世代为兵。士家未征召入伍时从事屯田,称为田兵。具有兵家、屯田客双重身份,受双重剥削和奴役,他们的社会地位略高于奴婢而低于平民。士家制度是一种人身依附性较强的世兵制度。

此制的建立,保证官府拥有足够的人力来从事战争和耕田,对结束东汉末群雄割据,形成三国鼎立和西晋统一的政治局面都起过一定作用。但是,士家制度的严酷及其对士兵压迫的残暴扼杀了士家当兵作战的积极性,逃亡自杀经常发生。巴郡“兵士苦役,生男多不养”。曹操死后,洛阳发生兵士大骚动,甚至有的地区爆发士兵武装起义,士兵主要来源的士家制日益不能保证军队的战斗力。因此西晋以后,召募流民和从编户中征兵逐步增加,放免兵户,解除士籍的记载在东晋以后越来越多,来源于士家的兵士比重在下降。

南北朝时期的军户、府户和营户,名称虽异,性质和士家相同。隋唐之际,兵民合籍的府兵制广为推行后,世兵制又为编户征兵制所代替,特殊身份的士家不再存在。

寒人

东晋南北朝的一个社会阶层,往往与士族对举。东汉末首先出现寒门一词,西晋广泛使用。寒,即官位低微之意,寒门大体和孤门、单家的身份相近,和大姓、冠族相对而言。他们宗族弱小,社会政治力量单薄,得不到把持乡议的大姓、冠族的品第、推荐,往往仕进困顿,沉滞下位。东晋刘毅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便是这一差别的反映。不过这时无论士庶,只要家族在。一段时期中仕宦不达,都可被称寒门。

寒人作为一个阶层,是东晋以后随着门阀制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他们属于地主阶级,有的在经济上还很富裕,但没有士族那样的豁免兵役、徭役的特权;在中正品第中只能得下品,一般充任低级官吏、武官、浊官;不能与士族通婚、交往,所以有“士庶天隔”之说。

进入南朝,土族靠拥有大量庄园而沉于享乐,精神腐朽,菲薄吏治又不乐武事,虽把持高位却脱离实际政务。而江南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寒门的地位。寒人的代表人物或由军勋升迁,或由长于案牍见拔,表现了治国的才干。南齐武帝曾说:“学士辈(士族)不堪经国,惟大读书耳。一刘系宗(寒人)足矣。”寒人之中有的致位将帅,任专方面。有的受到皇帝的宠信,出任宗室诸王镇将的典签,实际上掌握上军府、州郡的权柄。皇帝利用他们监视诸王的行动,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在中央政权中,寒人充当中书省的通事舍人,参预机密,出纳王命,权势更加显赫。梁代朱异由中书通事舍人历任显职,居权要三十余年,凡“方镇改换,朝仪国典,诏诰敕书,并兼掌之”,权势最盛。但是,寒人的社会地位毕竟不高,他们力图通过各种途径,包括贿赂官吏,将户籍改成土族。在北朝,寒人与士族的对立不如东晋南朝显著,而且由于鲜卑贵族的存在,他们一般没有机会享有南朝那样的大权。到南北朝后期,门阀制度逐渐瓦解,寒人力量进一步壮大,与士族界限基本泯灭,寒人的称呼也从历史上消失。

隶户

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贱民阶层。亦称杂户。广义包括伎作户(官府作场控制的工匠)、屯田户和牧户,狭义一般指在官府机构和官僚贵族家中服非生产性杂役的人户,如乐户。隶户来源于俘虏和犯罪没入官府的人户。鲜卑拓拔部在统一北部中国的过程中,把战争中获得的大量俘虏往往作为各种特殊户口分配给官府役使,如工匠、乐人、屯牧等杂役人。他们有自己的家庭和独立于编户之外的户籍。不属州县,不承担租调劳役,由所属官府役使,职业世袭,不准与良人通婚。北魏初年,隶户与奴婢虽有区别,但身份比较接近。至迟到孝文帝时期,情况有了变化,官府直接控制的隶户除了为官府服役之外,可以保留一部分时间,或者整个家庭中保留一部分劳动力为自己生产,官府的隶户逐渐成为一种差役。私家的隶户可能逐渐成为依附农、牧子或家庭仆役。他们的身份低于平民而高于奴婢。孝文帝以后,经过北齐、北周,杂户几经放免;但直到唐代,仍然存在着身份与部曲相当的杂户或隶户。

僧祗户

北朝时,由专理寺院的僧官机构僧曹所管理的人户。当时佛教兴盛。百姓逃避赋役,有的削发为僧尼,有的投靠寺院为依附农民。北魏皇兴三年(469)至承明元年(476)间,沙门统(即朝廷所设的僧官)昙曜建议,平齐户(467年北魏南侵宋青州,俘获的人民中有一部分所谓“民望”即地主被安置在乎城,并在附近设立一个平齐郡,这些人就称为“平齐户”)、凉州军户(亦为北魏平定凉州后被迫迁移到代京一带的人户)和民户,有能年输谷六十斛人僧曹者,粟称“僧祗粟”,户为“僧祗户”。昙曜奏议获准,州镇僧曹普遍拥有僧祗户和僧祗粟。

僧祗户不是国家的编户,除向僧曹纳僧祗粟外,一般不服杂役。其身份与屯田户相似。僧祗户不属于某一寺院,而由僧曹统领,实为寺院团体之佃客。僧祗粟由州郡都维那、维那(州郡僧官)掌管,欠年贷出,丰年收入;也可施给僧尼,赈济贫民。

其后,主管僧曹者贷出僧祗粟谋利,不管水旱天灾,责本还息。有的偿利过本,有的翻改契券,致使贫弱下户,备受侵逼。又役使僧祗户,随意逼召,离乡远役。如凉州赵苟子等二百家僧祗户由于僧官违章逼令离乡服役,其中五十多人自杀而死。永平四年(515)宣武帝诏:僧祗粟令所在州刺史,会同维那、都维那共同监括;尚书检有僧祗粟处,按州开列原有谷数、出入赢利、赈济多少,并贷偿年月、现在或未收等数,送台省登记,又允许僧祗户还乡输课,欠年以课谷周济贫弱,在边镇的僧祗户,如遇战事,用以防边。建德三年(574),北周武帝灭佛,僧祗户改变成为编户。

北齐、北周之后,虽不见有属于僧曹的僧祗户,但依附于某一寺院的类似僧祗户的农户,隋唐时期一直存在。

佛图户

北魏时期属于一个寺院管辖的身份接近奴婢的人户。延兴前后,沙门统昙曜奏请以重罪囚犯和官奴婢为佛图户。其奏议获准,佛图户编入各州镇寺院。佛图户又称“寺户”,属寺院直接管辖。他们除为寺院服洒扫杂役之外,还须营田输谷。僧祗户属僧曹总领,每年输谷六十斛,一般不服杂役,佛图户身份比僧祗户更为低贱,处境也更为艰难。寺户在隋唐时期也称“净人”,唐中叶以后,在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地区仍然存在。

隋唐庄田

东晋以来,地主占有的田地,一般称为田园,或称田业。地主村居之所称为庄、墅。庄、墅往往带有田园,但庄田连称始见于北朝后期。《周书》记载,大将宇文盛、李迁哲都曾受赐庄田。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记载一个普通地主曾施舍庄田四顷。在均田制下,庄田是在露田、桑田(口分、世业田)以外的私田。庄田连称虽早已见于北朝后期,但作为地主田业的通称却在唐玄宗以后。

经过南北朝以来(特别是隋末)农民战争的打击,到唐朝初年,地主的数量和地主直接占有的土地有所减少。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自耕农,并且出现了大量荒废的土地。唐初统治者一方面保护地主官僚原有的土地,同时大力培植新的地主。高祖、太宗和前代一样,给功臣贵族赏赐土地。唐代均田令规定,官吏和勋官可以按照品级占有数量不等的官人永业田和勋田;还规定宽乡有剩田处可以占田过限。这些都给地主官僚多占田地提供了合法的根据。这些贵族官僚占有的广大田业,虽然史籍上无庄田之称,却有庄田之实。唐高宗曾赏赐土地给大臣于志宁、张行成、高季辅,志宁奏称自己从先世承袭了足够的土地,而“行成等新营庄宅,尚少田园”,要求把自己的一份让给张、高两人。由此可知庄宅与田园通常有连带关系。

高宗、武则天(649~705)时,大批新地主涌现出来,并且进入各级封建统治机构。他们利用政治权势,加紧夺取农民的土地。唐玄宗时,贵族、官僚和地主更加醉心于兼并土地,广占良田。乘农民或因赋役伤重而破产,或因水旱不收而流亡的时机,兼并农民的土地。由于唐朝田令有狭乡占田不得逾制的规定,以及自耕农民顽强地要保有自己的土地,因此,地主还经常通过典贴的方式把农民的土地逐步地据为己有。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诏书指出,那些广置庄田的贵族官僚,以借荒、置牧的名义侵夺农民熟田,霸占大片山谷。典贴和私改籍书也成为地主非法贱买农民土地时经常采用的手法。大致在开元、天宝时期(713~756),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地主、官僚庄宅周围的田地不断扩大,比较普遍地使用“庄田”或“庄园”来指称地主官僚的田地。开元初,姚崇在教诫子孙的遗令中,也曾经提到“庄田”。

安史之乱后,土地兼并更加激烈,宝应元年(762)代宗的敕书中就承认,“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建中元年(780)两税法实行后,取消了占田限额和有关土地买卖的限制,土地迅速集中到地主官僚手中。关中、河南一带的土地大多为宦官和军将所占,江南三吴一带也是上田沃土多归豪强。元和三年(808),皇甫浞说到豪家土地一片连着一片,逃亡各地没有依靠的大多是编户齐民,成为南北各地的普遍情况。与此同时,“庄”的概念亦有所扩大,不仅地主的村居之所可称为庄,地主在城郭近郊的庄宅和周围的田地亦可称为庄。庄田有小到几亩的,也有大到数十顷的。

唐代地主官僚对于庄田的占有不如前代稳定。五品以上高官子孙虽可通过门荫入仕,但不能世袭高官,因此,达官身亡之后,子孙失去依靠,多至贫寒。而唐朝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商业的繁荣,刺激了地主官僚子弟的贪欲,开元时张嘉贞所指出的“朝士广占良田,及身没后,皆为无赖子弟作酒色之资”的情况,到唐后期更加普遍。地主官僚子弟“鬻庄而食”、“产业从卖”一类的记载,屡见史籍和笔记小说。地主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比前代相对加速了。

唐代庄园不同于两汉时期一些大规模种植单一品类作物的大土地经营,也不同于东晋南朝时那种“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的田园。它不是一个经济上的生产单位。唐代地主一般是把庄田租给农民耕种,“坐食租税”,即收取地租。贵族、大官僚、大地主的庄上派有专人管理,或定期派人巡视收租。一般地主则自己住在庄上进行管理。

租种地主庄田的农民,一般被称为“庄客”、“田客”,对地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地租一般称做“庄租”、“租课”。庄客除了要把收获的粮食一半以上作为地租交给地主,还要交纳油、柴等其他生产物,以满足地主的需要。此外,还要为地主服一些临时性的劳役,如修房、打墙、护院等。庄客除了租种地主的土地外,往往还要向地主租借种子、粮食、农具和房屋,陷入地主高利贷的罗网。除了佃客以外,在庄田上劳动的,特别是在庄舍毗连的园中劳动的,多半是奴婢和佣保。园中种植蔬菜,并多用于自给,有余也在市上出售,以换取其他日用品。

隋唐公廨田

隋唐时期收租以供公用的官田。由各级官府经营管理。隋开皇十四年(594)诏省、府、州、县皆给公廨田以供公用。唐初,在京诸司、州县及其他政府机构都给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

唐朝官府经营公廨田的方式与职田相同,采用租佃制。地租主要征收粟、麦、草、丝等实物,也征收一部分货币。租额按规定每亩不得超过六斗。农民佃种公廨田、职田,经常是被强制抑配,而不是自愿的。

唐朝政府管理公廨田和职田,置有白簿和黄籍。白簿是品官职田和官府公廨田实际情况的记录,内容包括职田、公廨田的地段、顷亩、四至和佃户等。白簿每年州县勘造一次,六月三十日前申报尚书省复查核实,至十月三十日据簿征收,给付本官;黄籍则是职田、公廨田的正式簿籍,每三年勘造一次。但后来官府多不认真执行,并不每年向尚书省申报白簿。白天宝九载(750)以后,黄籍更是多年不造。代宗大历十四年(779)重申旧令,实际效果恐也很少。

隋唐公廨钱

隋唐时期为供官府各种公用和充作官吏俸钱而设置的由官府经营商业和高利贷的本钱。又称公廨本钱。隋初,在京师和诸州官署都设有公廨钱,出贷经商,收利以供公用。唐承隋制,武德元年(619)即设置了公廨本钱,以诸司令史掌管,每司九人,号捉钱令史,其中以品子(六品以下官员子孙)充当的,称“捉钱品子”。每人领掌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每月纳利四千,每年纳利五万文,作为京官的俸钱。能按时送利者,满一定年限,可参加吏部铨选,授予官职。太宗时一度废罢,至贞观二十一年(647)又恢复。当时京师共有七十余司,有捉钱令史六百余人。诸司公廨本钱总数在二万四千贯至三万贯之间。

地方州县和折冲府也设置公廨本钱,以典吏主之,以供佐史以下吏员的常食费用和各官员的俸料。据敦煌县博物馆藏傲煌地志残卷所载州县公廨本钱和《新唐书·食货志》所记州县公廨本钱数额推算,开元时全国州县公廨本钱总额在八十万贯至一百万贯左右。

公廨本钱在高宗和玄宗时又曾几次停罢,但不久即恢复。在唐朝前期,公廨息钱一直是百官俸料的主要来源之一。

唐后期公廨钱制度继续实行,息钱主要用于官府公食、祠祭、蕃夷赐宴、诸项杂用及馆驿、病坊、教坊等。诸司公廨本钱有显著增长,又称食利本钱。据《唐会要·诸司诸色本钱》记载,贞元十二年(796)京师六十八司所置食利本钱总计为二十四万余贯。捉钱官和捉钱户人数也大为增加。元和六年(811),闲厩使下有利钱户八百余人,诸使大体类似。大和九年(835),中书省置捉钱官三十人,门下省置二十五人。这些都反映了公廨本钱实际数额的增长。

公廨钱的利率,武德、贞观时皆月息八分生利,开元初七分生利。开元十六年(728)以后,直至建中二年(781),大致为月息五分。长庆(821~824)、会昌(841~846)间利率进一步降低,月息四分生利。

唐初公廨本钱由诸司令史主掌。永徽(650~655)以后均由高户即百姓中的富户主掌。主捉钱的高户在唐后期被称为“捉钱人”。“捉钱户”或“捉利钱户”,可免除徭役,有罪须牒送本司本使科责,府县不得擅有决罚。捉钱人常有用私钱添入官本,广求私利的活动,遇到逋欠,就以官本为名,无理逼迫债务人。

公廨本钱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诸司每季、州府年终要向尚书省申报一次,并由刑部比部司勾覆。元和时,秘书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钱,委御史台管理,每至年终,勘会处分。

宋、金在京及外任诸官除俸禄外,按等级给公用钱。元代,以在朝诸官常有贺上、宴集、交好之礼乃于俸给外另赐公用钱,使经营高利贷,收取息钱以给其用,如唐之公廨钱。自武宗至大二年(1309)始给左右司、六部,后诸司援例请求,皆给之,数额无定制。一些地方官府也随宜置公廨本钱,营息以给公用。

貌阅

隋唐时地方官亲自检查百姓年貌形状,以便核实户籍的制度。隋大业五年(609),民部侍郎裴蕴因当时“户口多漏”,又诈伪老小以避赋役的现象严重,直接影响国家收入,故建议推行“大索貌阅”。“大索”的目的在于搜括隐匿人口,而“貌阅”目的则在于责令官员亲自当面检查年貌形状,以便查出那些已达成丁之岁,而用诈老、诈小的办法逃避承担赋役的人。通过严责官吏执行,“若一人不实,官司解职,里正、里长皆远流配”,奖励告密,“若纠得一丁,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等办法,达到“进丁”及增加“新附口”的目的。据记,当年进丁二十四万三千人,新附六十四万一千五百人(也有学者认为大索貌阅进行过两次,第一次在开皇三年,即公元583年)。

唐代继承隋法,把貌阅加以完善及制度化。根据《唐六典》记载,作为县令的职责之一,即要“过貌形状”,“亲自注定”。唐代貌阅首先是通过貌阅百姓形状,以定其所报的黄、小、中、丁、老是否属实(见丁中)。貌阅的另一内容,则是要貌定百姓的“三疾”状况。“三疾”按病残程度区分:部分丧失劳动力者为残疾;全部丧失劳动力者为废疾;不仅全部丧失劳动力而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为笃疾。据此,为免除(或部分免除)赋役负担,或享受给“侍丁”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吐鲁番出土唐代户籍并参考日本所保存的古代籍账,可知唐代貌阅还通过“过貌形状”记录下人体特征,如肤色、身高、面部有何表记,以及其他特征。这些特征均记入貌定簿中,一度亦记入户籍中。

隋代定户等时三党五党共为一团(见定户),唐代貌阅亦按地区分成团。故貌阅百姓亦称“团貌”。开始每年一次,亦称“小团”。开元二十九年(741)后,一度改为三年一团,于定户等时进行团貌,停止每年小团。天宝四载(745)后,又复旧制。团貌毕,即造簿,清定以后,不得更改。团貌结果,即直接作为手实的依据,并记入户籍。唐代户籍中,往往见到人户名下脚注记“貌加”、“貌减”若干,即是团貌中发现少报或多报年岁,在户籍中更正的记录。封建国家通过团貌严格控制人民,尤其是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丁口。为巩固封建统治,维护封建法治提供了保证。

团貌之制,当时亦为日本所效法。正仓院所藏《天平七年大隅国郡未详计帐》中,不仅于户主及家内成员名下注记“正丁”、“少丁”,同时记载了每人头、面部特征,如“右颊黑子”、“右目尻黑子”、“颈黑子”等。

手实

唐宋时在基层官吏监督下居民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情况的登记表册。在唐代,它是制定计账与户籍的主要依据,每年填报一次。吐鲁番出土有这种手实的残件。根据这些残件,知唐代手实的内容大体分为三大部分:①根据现状具户主姓名及户内所有良贱人口,注明年龄、性别、身份,并根据貌阅结果注上三疾(残疾、废疾、笃疾)或改正年龄疾状等情况。②在均田制下当户“合受田”总数及已受、未受亩数。已受田则分段记载其亩数,所在方位,所属渠名,及各段田地的四至,并区分口分、永业、园宅地。③户主的保证辞,都作“牒被责当户手实具注如前,更无加减,若后虚妄,求依法受罪,谨牒”。

这显然是依照一定格式由户主亲自据实填报,所以称为“手实”。但是居民并非都识字能书,其中有的必然是里正或书手根据本人口述,代为填报。而且县府还派有巡人(又叫“巡儿”)监查,遇有不填报户口或外来流散人员,便要拘留审问。每户手实原件应是一张一张的纸片,然后按乡、里粘连成卷,为每年造乡账、计账以及每三年一造的户籍提供依据,用毕仍然要保存十五年,以备查核。据吐鲁番出土的贞观、载初年间手实,知唐初严格执行了手实自行呈报之制。安史之乱后,这种制度受到破坏。敦煌所出《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的骑缝处标明“手实”字样,而形式与正式户籍无异,并无各户户主的保证辞,可见它已是由里正、乡长等人所编制,没有经过自行填报的手续,与原来的意义有别。

北宋熙宁七年(1074),吕惠卿等鉴于五等丁产簿不实,免役出钱不均,请行手实法,即令百姓自供丁口、资产实况,各户家产参照官府所定中价折算,不出租生利者以五折一,依官式并丁口写状申报。各县据丁口、财产总数和役钱总额,分摊各户应纳钱额,公布于众,两月不讼,即定。隐寄财产许人告,以所隐三分之一赏告者。此制不久即罢。南宋宝礻右二年(1254),曾在两浙、江东西、湖南为排定保甲而实行各州军民户自报实占田亩数的“自实法”,亦称手实法。

计帐

中国古代官府为征发赋役与掌握财政收支而制作的一种核算簿账。汉代郡国要向朝廷上计书(也叫计簿,见上计),申报当地户口、垦田数字等,这种制度为后代所沿袭,北朝至唐称为计帐。

《周书·苏绰传》称,苏绰制定计账、户籍之法。此事在西魏大统三年(537)之前。敦煌出有《大统十三年瓜州郊毂县计帐》残卷,据此得知当时是按户统计,在每户户主之后,逐一登记户内成员以及依附人口(奴婢等)之名,每人名下记载性别、年龄、丁中等情况,并登记受田数字(当时实行均田制。这一项下记注应受田的良、贱口及耕牛的已受、未受田数)、应纳租调数。然后一户作一总计,分类统计各色课口、不课口、各色应交纳租调数。大约以若干户或按行政区划为单位,再作一总的统计,内容包括上述各项。这种统计显然是为了核实田亩授受情况,特别是核实每年应交纳租调及服役的丁壮人口,以便政府计划来年的赋役征发和财政收支。

北齐及隋代,尚书省度支尚书所属的左户曹(隋为户部)即是具体负责管理计账和户籍的机关。据《隋书·裴蕴传》,隋代的计账内容至少应有本年比较上一年净增的总人口数及应承担赋役的课丁数两项。

根据唐代法令规定,每年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大体上每乡每年根据各里所造的手实,总汇成“乡账”。一县总汇所属各乡乡账,造一县之计账,再由州造一州之计账,最后由尚书省户部司汇总成为全国计账,以供度支司作财政预算。造账费用由居民负担,每户出一钱。吐鲁番出土有唐代诸乡“户口账”,主要内容是户口变动和各种应承担或免除赋役的人口增减分类统计。“乡账”所记是按每户人口直接进行统计的。县账、州账以及尚书省户部的计账,不可能这样每户照登,应是按一定格式,分类统计各色户口数字,特别是要记明在上年计账制定以后发生的增减变化。计账和手实、户籍一样,在制定后由县保存五比(即十五年),尚书省保存三比(即九年)。中国的计账制度为日本所仿行,日本《延喜式》所收《大账书式(延喜主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唐计账式的特点。

计账除了供度支作赋役征发和财政预算之用外,也是制定正式户籍的重要依据。每三年一次造户籍之时,县里要派主要官吏携带各乡手实及计账赴州,依式勘造。每年制定计账后发生的人口变化要记录在户籍中。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户籍中,常有某年“账后死”或“账后逃”、“账后没落”之类记载。

制订计账是在实行均田制及租庸调制的情况下推行的。唐开元、天宝以后,均田和租庸调制度均已破坏,每年一造计账的制度可能不再严格执行。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以后,“不以丁身为本”,这种主要以人口变化为内容的计帐大约就废弛了。

度牒

唐朝官府发给佛教僧尼的证件,亦称“祠部牒”。汉魏时,中原地区出家者不多,两晋南北朝后,佛教徒逐渐增多。僧尼出家,由高僧主持剃度仪式。由于南北政权对峙,没有制定全国统一发给凭证的制度。唐朝设试经度僧制度,经过考试合格的僧尼,由国家管理机构祠部发给度牒,作为合法出家者的证书。据《佛祖历代通载》:“天宝五载(746)丙戌五月,制天下度僧尼,并令祠部给牒。”僧尼以度牒为身份凭证,可免徭役。后代遂沿为制度。

差科簿

唐代地方机构为征发徭役而制定的簿册。由县令亲自注定,作为向管内百姓差派徭役的依据。敦煌、吐鲁番所发现的文书中有这种差科簿的残卷。从天宝十载(751)敦煌郡敦煌县六个乡的差科簿来看,它的内容是以乡为单位,首先总计当乡破除(包括死亡、逃走、没落、废疾、单身)的人数与现在的人数。然后在现在人数中按户登记该户所有丁男、中男的姓名、年龄、身份(如职官、散官、勋官、品子、三卫、卫士、白丁等),并在人名下注明其现在情况,如正在作官、服兵役、服色役、上番或已纳资课、正在眼丧、作侍丁及本身患病等,则应该免役或缓役;其余不注明的人,应当是下次徭役的承担者。制定这种簿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差科不平,所以还要区分户等。但各地官吏并非都认真制定,也常有胥吏作弊,所以差科不平经常使百姓怨声载道。

租庸调

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北齐对租调和服役年龄都作了具体规定。

隋朝建立后,开皇二年(582)新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交纳租粟三石,调绢一疋(四丈)或布一端(五丈)、绵三两或麻三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

开皇三年又令: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为二十一岁,中男由十一岁提高到十六岁;每年服役期由一个月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疋改为二丈。开皇十年又规定丁年五十岁,免役收庸。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

隋炀帝即位后,“除妇人及部曲、奴婢之课”。租调徭役完全按丁征收。

李渊建立唐朝后,武德二年(619)二月制,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此外不得横有调敛。武德七年四月,又颁新的赋役令,规定:每丁纳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或绢、拖)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天。赋役令还规定:遇有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这就是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以后虽不断修订,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上述基本内容一直未变。

唐朝赋役令还规定,五品以上高级官僚及王公的亲属都可以按照品级在规定范围内免除赋役。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中下级官吏只免除其本人的课役。征发课役的原则是,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唐律禁止官吏在征发课役时违法及不均平。

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庸调绢每年八月开始收敛,九月从州运往京城和指定地点,租则根据各地收获的早晚进行征收,十一月开始运送。一般是物之精和地之近者运往京城,送交司农、太府、将作、少府等寺监。物之固者与地之远者则送交边军及都护府以供军用。

租庸调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这是建立在唐初自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制度。唐高宗、武则天以后,直到唐玄宗统治期间,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农民逐步失去土地,按丁征收的租庸调逐步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成为地主的佃户。租庸调制与当时的土地占有情况日益不相适应。到了玄宗天宝(742~756)年间“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而天下户籍久不更造,甚至戍边死亡者也不为之除籍,户部按旧籍征敛租庸调,地方政府则把虚挂丁户的租庸调均摊到没有逃亡的贫苦农民身上,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时,正式宣布废止租庸调制。

杂徭

唐代正役以外的一种劳役。杂徭一名始见于北魏,唐代与租庸调并列为赋役正项。《唐律疏议》指出“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即服正役的称丁,服杂徭的称夫;正役只由丁男(21至59岁)承担,杂徭则除丁男外还征发中男(16至20岁,有的学者认为杂徭以户为征发单位)。这种劳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时临时征发,由府、州的户曹或司户参军事,县的司户佐实际主管。由于杂徭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不仅各州各县的服役项目不尽相同,一州一县每年也不尽相同,均由地方随事支配。大致如修筑城池,维修河道、堤堰、驿路、廨舍等应是较普遍的杂徭征发。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被征在官府葡萄园中劳动的人夫则当是西州的特殊项目。杂徭也没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三十九天,超过的便折免其他赋役。据户部式规定: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并免租,一百日以上的课役具免。中男充夫,满四十日以上,免户内地租,无它税,免户内一丁,无丁听旁折近亲户内丁。杂徭无纳课代役的明文规定,但安史之乱后也有纳课的迹象。

建中元年(780)颁布两税法,明令“租庸、杂徭悉省”,但事实上征发徭役从未停止。宪宗时徭役作为百姓的普遍义务而被重新肯定下来。由于两税法以资产为宗,不以人丁为本,徭役一般由地方官按户征发,宣宗时臣僚曾说“随户杂徭,久已成例”。但那时杂徭已是泛称,色役、差科均可称为杂徭。

色役

唐代把各种有名目(即色)的职役和徭役称为色役。担任某种色役的人可以免除课役或免除正役、兵役及杂徭,因此投充色役在某种程度上逐渐成为逃避正役、兵役及杂徭的一种手段。

色役的名称当起于南北朝的后期,北齐天保二年(551)“诏免诸伎作、屯、牧、杂色役隶之徒为白户”,所谓“杂色役隶”是色役一辞的始见。唐代色役一辞开元后始普遍使用。但天保诏书中的“杂色役隶之徒”身份低微,而唐代服色役的一般是良民及具有资荫的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由具有资荫的五品以上官子孙及品子、勋官所承担的色役。如三卫、亲王执杖、执乘、亲事、帐内等。三卫、执杖、执乘是侍卫皇帝、太子和亲王的卫官,由五品以上官子孙和勋官二品子担任。这种色役,同时也是一种出身,当番达一定年限以后考试合格即可参加职事官(实任官)的铨选;不上番的可以每番交一笔钱代役,叫作纳资。品子是六品以下官的子孙和勋官三品以下五晶以上子,他们主要充当王公和三品以上官的亲事、帐内,定期上番;不上番的,纳钱代役,叫做纳课。品子也有被差经管公廨本钱的,称为“捉钱品子”。此外,品子也和白丁一样派充地方杂任,即县史、渠头、里正等。勋官是以军功授勋的人,每年分番在中央和地方各机构服役,不上番的可“纳资”。品子当番或捉钱满一定年限,勋官充任某些色役达一定期限以后,均由州解送兵部参加武选,合格者量文武授予散官。渠长、堰头等杂任并无一定期限后可以选官的规定,只有部分色役如充当诸司杂役的才得以选官。

二是由白丁充任的色役,这是最大量的一类。唐代规定,凡王公有亲事、帐内,公主、郡主、县主有邑士,一品至五品职事官有防阁,六品至九品职事官有庶仆,州县官有白直、执衣,镇戍官有仗身。亲王府属还有士力,每官(或王公、公主)所占有数量多达一百数十人,少的也有数人。这些供王公、贵主、官僚私人役使的色役,是作为他们俸禄待遇的一种而给予的,因此除少数实际上番以外,多数是由服役人交一笔钱(通常是二千五百文)作抵偿,叫作纳课(除亲事由六品、七品官子孙充当,帐内由八品、九品子孙充当外,其余都从普通百姓即由丁或中男中抽取。他们没有“资荫”,有服正役的义务,充当上述色役后得免正役,如不上番就纳课代替,故称纳课)。此外,还有很多种类,如在殿中省卫尉寺张设帐幕的叫幕士,在闲厩使管养马的叫掌闲,在驿站递送文书的叫驿丁(或叫驿子),在内苑种植花木的叫内园丁,在屯田上劳动的叫屯丁,负责防护浮桥的叫桥丁,管理渠、堰的叫渠头、堰头,操驾官渡渡船的叫津子,以及掌烽火的烽子,管马的马子,等等,凡是下面带上个“子”字的诸色役人和地方机构的胥吏和乡官,如佐、史、仓督、公廨白直、里正、坊正,以及伺候宫府的白直、执衣等等,名目繁多,不可胜举。其中除有少数是由品子、勋官充任外,绝大多数都是由白丁充任。有的则规定由残疾或中男担任,如州县城门及仓库看门的门夫即是。这种色役有的长期任;职,如里正、坊正;有的是必须上番的,如桥丁;有的则可以纳课代替。这是百姓用以逃避正役或,其他重役用得最多的一类。

三是由特殊身份的人或贱民充任的色役。唐代工匠虽算良民,但身份却与农民不同,不许入普通户籍,不得预于士伍。作为具有某种技艺的工匠是世代相传,不准改业的,他们所服的番役也类似一种色役,除长上匠外,短番匠可以纳课代役。属于太常寺的音声人是供皇室和官府宴乐的人,身份低于普通百姓,但由于享有免除正役、杂役和某些苛重色役,所以也有良民冒入的情况。此外有由官奴婢释放和犯罪配役的官户(番户)、杂户,依其所长的技艺而配于诸司,也是分番赴役。没有技艺的则配给司农寺去作屯民。他们所承担的某些色役如乐工、兽医、骟马、调马、辟头、栽接等,由于是贱民所业,普通良民一般不愿意去冒充。

由于广泛存在冒充色役以避正役、兵役和杂徭的情况,因此封建政府要设法制止。开元九年(721)宇文融“请急察色役伪滥”。玄宗命他为使检查,结果“获伪滥及诸免役甚众”。但并不能阻止伪冒活动,政府又采取裁减最大量的色役的办法。开元二十二年减诸司色役十二万余人。天宝五载(746)统计,全国单白直一项就一年损失十万丁。于是下令停止郡县给丁充当白直,官僚所应得的白直课钱,改由政府用征税办法发给料钱。即本应由白直承担的课钱改为向全体课丁征收。其他类似性质的色役如防阁、庶仆、仗身等如何处理,不见明文,可能也改由政府征税,发给官僚。安史之乱爆发,政府财政困难,停止发给百官料钱。代宗以后,百官料钱大体上是由按垦田面积征收的青苗地头钱中出。以上是作为百官俸料的色役,至于其他色役,如内园丁、幕士、掌闲、津子、驿子之类仍然存在,不过这类人的数量不是太大。唐后期的色役也叫做差役,实际上和杂徭混合,但京师的禁军和各机构(所谓“诸军诸使”),特别是宦官直接主管的禁军和内诸司使仍然在投军或充役名义下收纳大量纳课人产,许多富人为了借此逃避差役,大量投充这些机构所属的兵士和色役,称为“纳课户”。色役名目繁多,原先就轻重不一,苦乐不均,中叶以后,由色役、杂徭演变而来的差役十分苛重;同时另一部分如工匠、太常乐人、金吾角子、五坊色役户、中书门下陪厨户等等也是色役,但仍然是富人避役的隐庇场所。

关于色役的含义或特色,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凡是职役和有名目的徭役都统称为色役;有的认为色役即律令上的杂任役;还有的学者认为色役必须具备番上服役和纳资代役两个特点,常役无番、不能纳资代役的,不包括在色役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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