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勿以诡辩作雄辩
著名的作家谌容在访问美国时,有一天,到某大学作演讲后,热心的同学纷纷不断提出各种问题,她都热心地给予了非常直率地回答。突然,听众中有人提问:“听说您至今还不是共产党员,请问您对共产党员的感情问题如何?”谌容非常敏捷地回答说:“你的情报很准确,我确实还不是共产党员,但是,我的丈夫是个老共产党,而我同他共同生活了几十年尚无离婚的迹象,可见,我对中国共产党的感情有多么深。”著名作家刘绍棠在作一个报告时,听众里有人递上一张条子,上面写着:“共产党不是伟大、光荣、正确和战无不胜的吗?为什么连现代派和存在主义都要抵制、批判?”刘绍棠看完条子以后,忽然站起来,向大家问道:“你们说,我身体好不好?”他红光满面,大家看了异口同声地回答:“好!”这时,这位作家从容地向大家问道:“那么,你们说,我为什么不吞吃苍蝇呢?”全场报以热烈的鼓掌。上面所提到的两个例子,在爱好辩论和口才的读者中,很少有人不知道吧?但是,读过这两位名人故事的读者,却常常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待这两则辩论,谌容和刘绍棠所运用的恰恰是诡辩,而非雄辩。
谌容一例属于诡辩,这是很容易分析出来的。因为我们都知道,“共产党”与“共产党员”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是集合概念,后者是非集合的单独概念。二者之间具有不同的属性,且保持着整体和部分关系。对她丈夫(共产党员)的感情深,并不等于对共产党的感情深,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不宜等同。也就是说,不管谌容是不是和丈夫离婚,都关系不到她对共产党的感情。谌容利用的就是“共产党员”和“共产党”两个概念表面上看来一致,实际上完全不一样,从而做了“似是而非”的回答,她所做的无非是偷梁换柱的诡辩。
刘绍棠这个例子的诡辩虽然比较隐藏,但也不难分析。我们的伟大领袖毛主席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对外国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不加分析地一概排斥,和前面所说的对外国的东西一概照搬,都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都对我们的事业不利。”(《论十大关系》)现代派和存在主义是现代西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们来说,虽然其中有许多因素应该加以批判,但勿庸置疑,其中也有许多部分是无产阶级文化有益的补充成分。而且,即使是那些需要批判的部分,对我们认识资本主义的当代本质,也是有用处的,也属于我们应当加以批判的吸收和采纳的部分。并且,吸收西方现代派文化和存在主义的精华,其根本的目的都是为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为了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这与一个健康人吞吃苍蝇自找麻烦完全不是一回事,怎么能做类比呢?所以,刘绍棠所作的是“机械类比”式的诡辩,是不正确的。
有专家学者认为:应该将诡辩看作一种论辩和交谈中的常用的方法,对这种现象展开科学的研究,而不能一味地予以贬斥。现在,要提高个人乃至全社会的论辩、交谈水平,必须要从方法论上将诡辩和雄辩作一个科学的界定。如果将二者混为一团,将雄辩当作诡辩,将诡辩当作雄辩,这样都不利于我们论辩水平的提高。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一个流传较广的例子,从而具体地分析将诡辩当作雄辩的错误出在何处。
有一位复员军人婚后上大学了,但是大学一毕业就提出离婚,他的理由是:“她文化水平低,我和她没有共同语言,我难道不需要去寻找真正的爱情?”对于这一要求,许多书的观点都大同小异,对此持以驳斥的态度。这里举出其中一书中的观点加以分析:
有一本书是这样写的:“请你掩卷思考,如果你是法庭调解员,怎样驳这位复员军人呢?”
这本书所附的答案及提示是这样的:
(1)他认为大学毕业,与自己的妻子在文化知识方面有了差距,就没有了共同语言。
(2)没有共同语言,就意味着失去了爱情,需要去寻找真正的爱情。
(3)如果再结婚后,他成了研究生呢?是不是再离婚,再去寻找他的真正的爱情呢?
(4)假如过几年他当了讲师,升了副教授,提升为教授,成为国内外知名的专家……那得再寻找多少回“真正的爱情”,结几次婚呢?将上文的四个要点“分析”作为雄辩的例证,是不正确的,至少也是不成功的。仔细咀嚼,就会发现有如下几点不妥之处:
首先,从上段材料看来,这位复员军人大学一毕业就提出和妻子离婚,其原因可能有如下两种情况:第一,以前夫妻两人感情一直很好,现在地位变了,喜新厌旧,就以没有了共同语言来作理由,抛弃结发妻子;第二,是双方在此之前就没有了共同语言,或者两人之间并不是非常了解,现在夫妻之间的感情距离越来越大,都不愿意共同生活下去。对这两种情况,前一种是属于人的思想素质太差,后者则没话可说。然而这位复员军人提出离婚,究竟是因为前者,还是后者呢?这需要我们做全面的了解才能做出结论。与此同时,还需要看到这样一点,不管他是属于前一种情况,还是属于后面这种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请离婚,都是无可非议的,这都是他行使他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可以说,这是合法的,是依法办事。上述观点的持有者要求法院调解人员在对案情缺乏前因后果的系统了解的情况下,就认定“复员军人不好”,要求“法庭调解员驳他”,这明显地带有主观臆断性,不是科学的论辩方法。
其次,上述论辩中提出:“如果再成为研究生,当了讲师,副教授……”这一推论更是带有明显的主观臆断,强加于人的特点。法庭接受案件,一般情况下,只就案由或者案件“标的”问题进行审理,也就是说,法庭只受理这位复员军人眼下的“离婚”的请求,至于他今后是否因地位变动而变动婚姻,是否将进而游戏人生,没完没了地进行离婚、结婚,这与现在依照法律提出离婚的请求没有丝毫联系。如果法庭仅仅依据“大学生毕业要求离婚”这一现象就认为他“将来地位变动一次,就要离、结婚一次”,无论这种推理还是他的结论,都是虚假的,都不可能成立。假如再一次以这个虚假的结论为前提转而否定这位复员军人的离婚要求,就是更加推论错误了。如果按照这一思维模式进行调解,不仅难以说服对方,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认定这种调解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不难想象,如果现实生活中果真有这么一位复员军人,他断然,是会不服而上诉的。他完全可根据法理来作出这样的上诉,在此不妨模拟其反驳要点如下:
第一,(复员军人)我不否认,生活中的确有因为地位发生了变化就抛弃糟糠之妻的“陈世美”之流。但是,作为法院调解员,你能因为生活中有过这种现象,就认定所有的要求离婚者都属于这种情况而一概否定吗?这是不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呢?
第二,我要求离婚没有犯法。法律没有这样规定:“凡大学毕业者皆不得向其妻提出离婚要求。”认定我要求离婚是错误行为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第三,我至少在可能的范围内有这种预见,不打算考研究生,当教授更与我无缘,所以,你的推论是根本不可能成立的。退一步说,纵使我将来一次次地离婚、结婚,只要不是重婚、骗婚,就没有违法,我有什么罪过呢?你依据我是大学生毕业提出离婚就断定我将来也会一次次地离婚、结婚,已属虚幻之说,进而又根据这一虚幻的结论来否定我一次行使的合法权利,岂不荒谬?
由此可见,这位调解员的正确作法是一个完整的“先调查后调解”的过程,即不应该像前面所述的轻易下结论。首先,调解员应先调查双方的全部感情历史(包括复员军人在部队期间的双方感情发展状况及婚前的恋爱过程),进而确定双方究竟是原先感情很好,而现在这位大学生一时移情于他人,还是原先感情就不巩固,这位复员军人久怀离异之心。现在只不过是时机成熟了而已。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则可以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则可以支持离婚。至于“将来当教授”之类的问题,也是可以说的,但只能作为调解过程中作为一个忠告而已,一个防微杜渐的提醒,而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如果这位复员军人在法庭调解后仍然坚持离婚,作为法庭调解人员,就应该看到,移情他人固然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要求离婚则是公民个人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此时就应该转而劝说女方不要过于痴情,并最终裁定离婚。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在日常语言交流中不能努力对雄辩与诡辩达到自觉的把握,往往在很多情况下和很多场合里误将诡辩当成雄辩而加以褒场,很可能就会模糊了二者的界线,这一点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忌讳以谬误当诡辩
谬误是什么?谬误就是人们在语言交流过程中,利用与诡辩相似的形式特点来论证的一种常见现象。它在辩论中,常常被人们当成诡辩,实际上二者有本质的区别,绝不可混为一谈。
谬误是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他对谬误进行了分门别类,条分缕析的研究,并写出了专著《辩谬篇》一书。在这本书中,亚里斯多德将谬误分成两类:依赖于语言的谬误,和不依赖语言的谬误;到十九世纪时,英国有两位逻辑学家理查德·华特利和弥尔又对谬误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论述。华特利将谬误分成两类:逻辑谬误和非逻辑谬误;弥尔又把谬误分作“起自简单考察错误”和“推理的谬误”两大类。他们的研究都丰富了谬误理论,推动了对谬误的研究。
谬误实际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主观谬误和客观谬误。客观谬误,指的是在对客观世界的考察中,由于我们手中掌握的材料的局限性,导致对事物的认识发生了错误;而主观性谬误则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因为主观分析和推理等思维活动的能力的局限性而导致的谬误。我们在这里可先举例分析如下:《警世通言》中有这样的一个故事:据说宋宰相王安石一天作了一首{咏菊》的诗,它的开头两句是这样的:“西风昨夜过园林,吹落黄花满地金。”恰巧被来访的苏东坡看到了,他很不自然,因为他从未见过菊花被风吹后,花瓣落了满地的景象。于是,他提笔续上两句:“秋花不比春花落,说与诗人仔细听。”王安石见了续诗,知道苏东轼未曾见过落瓣的菊花,于是调他到黄州当团练副使。东坡在黄州为官,秋天重阳以后,到花园赏花,见菊花棚下,满地铺金,枝上全无一片,不由得大吃一惊。这就是客观性谬误的典型例子。在我们的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我国一有句俗语说:“天下乌鸦一般黑。”已约定俗成地不知传了多少年。实际上,目前人们已经发现了白乌鸦,换句话说,“天下乌鸦”其实并不是“一般黑”的。
至于主观性的谬误,则有这样一个例子:英国有位名叫波义耳的人,他在遗嘱中提出:谁能用“科学”的方法来证明上帝的存在,就以50英镑的年俸作为酬劳。牧师本特雷波被选为第一个宣讲的人,他在讲道中运用了牛顿的《自然哲学之数学原理》一书。于是,他向牛顿提出了一些问题:太阳系最初是怎样运动的?行星又是怎样从静止到运动的?牛顿回信给他说,按照万有引力定律:“地球和太阳之间存在着引力,但是,如果仅仅存在着引力,地球就会被吸引到太阳那里去了,而不会按照目前的轨道运行。所以,还必须有一个大小适当并使之沿着切线方向运转的横向推力,只有这个推力和引力的相互作用,才能使地球围绕太阳作圆周运动。”那么,牛顿的这个切线力是怎么来的呢?牛顿这样说:“没有神力之助,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力量竟能促成这种横向运动。”不仅地球,“各行星的绕日转动不可能由重力得来,而且需要有神力来推动。”牛顿在自己无法解释自然现象的时候,就转向上帝寻求“动力”,就属于主观谬误。在生活中,像这类例子不胜枚举。如以宗教信仰为例,无神论者往往宣扬有神论者是一派胡言的诡辩。但是,在有神论者中,除了一批反对无神论是诡辩最坚定者外,还存在着这样一个数量极为庞大的,虽不一定会用“无神论”来进攻“有神论”,但却也同样是至诚至信的信奉者群。准确地说,从无神论的角度来看,这些人的观点至多只能算是谬误,而不宜轻易斥之诡辩。
我们仔细将上述二例与逻辑学意义方面的诡辩进行对照分析,就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异同点:
从语言形式上看,谬误与诡辩一样,往往也具有“以偏概全”、“前提虚假”等一系列特点,如断言“天下乌鸦一般黑”,从方法论而言,属于那种“以偏概全”(否定了白乌鸦的存在);又如波义耳原要求证实上帝的存在,而牛顿的答复则是:“有神力推动各行星绕日转动”,就是以“有待证实的结论”,并以作为立论的前提。“神力”推动就是“虚假前提”……因为上述例证中可以看出来,谬误往往也具有诡辩的一般特点,因而,谬误非常容易被我们把它与诡辩混为一谈。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可以引出一结论:具有“以偏概全”等特点的论辩不一定是诡辩。
谬误和诡辩,在主观上认识与客观实际发生偏差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但两相比较,诡辩常常是有意识的、故意进行的辩论,而谬误则是无意识的发生的。就是说,诡辩者是出自某种主观目的而故意诡辩,其实他心里也往往并不认为所说的是正确的。从这一点看来,诡辩者常常是“心口不一”的。而谬误,则是误将错误当作真理而发生的。换句话说,他心里就是这样想的,口里也是这样说的。从这一些看来,谬误表现出“心口如一”的特点(这一点和坚持真理者是一样的,两者只是在所坚持的内容上有所差别而已;坚持弄虚作假者是“口是心是”——心口如一,但坚持的是真理;而持谬误者是“口非心非”——心口如一,但坚持的是错误),如苏轼对王安石《咏菊》诗的批评,是他确实认为王安石的诗写错了,而并不是因为他出于某种需要,存心要歪曲王安石的意思。
谬误和诡辩还有一点差异:一般来说,诡辩者即使在理屈辞穷的情况下,也往往宁可三缄其口,也不会认错的;而谬误者则往往在真理面前承认和修正错误。不难想象,苏轼面对“满庭金黄”的事实,决不会再认为王安石的诗是错误的了。而身为自然科学巨匠的牛顿,如果能有幸使用当今最先进的科学仪器,再加上他的三大定律,就不会再坚持相信上帝的存在了。
在谬误和诡辩之间,还有一点本质区别,即诡辩是一种论辩和逻辑方法,只要人们之间有语言和思想的交流,它就有可能随时被利用采纳。而谬误,则无论是客观性还是主观性的,都是人类在认识、征服世界过程中不断摒弃的东西。
由于人们认识世界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发展、逐步前进和逐步提高的过程,而其中谬误总是难免的。因此,在研究诡辩时,把混杂于其间的谬误“分离”出来,单独认识它,对我们更为准确地认识和把握诡辩,是很有用处的。
3.反驳论证忌“以假代真”
在论辩中,假言判断是经常被使用的逻辑论辩方法,因为它是肯定或否定某个观点的有力推理形式。但在运用假言判断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有些假言判断貌似正确,实际上是错误的,虚假的。我们可以将这种虚假的假言判断称之为“以假代真”。“以假代真”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市场,论证者用之,反驳者也用之。谁用之,谁上当,我们要提高警惕,尽量在辩论中少犯甚至不犯这种错误。
浙江某学校曾经用这个题目——“能力培养是否比知识学习更重要”举行了一场辩论赛。正方在辩论赛中说:“一个人如果光有知识而没有能力,那么又将如何实现知识的价值呢?”反方用同样的方法来反驳:“一个人如果光有能力而没有知识,那么又将怎样发挥其能力的作用呢?”双方你来我往地辩论了大半天,在这个意思上纠缠不休,最后没有也不可能得出结果,只好不了了之。其实,在他们双方所使用的假言判断中,其前件都是假的,无论一个人对知识和能力有怎样偏颇的理解,他绝对不可能光有知识或光有能力。知识和能力性质决定了他们二者不可能无丝毫联系地分开,它们是紧密相连的,不能截然分开,而且人的社会活动也决定人不可能光长才干或光长知识。上述辩论都试图用假设知识和能力的分开,是虚假的,不能成立。
这种时候,高超的辩手就在于能够放弃这种无效的假言判断来论证观点,而应及时的揭露对方辩论的漏洞,为自己的观点的正确树立观点开辟另外的道路,那么将把辩论带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从而能够否定对方的观点,扭转战局,战胜对手。如果像上述辩论那样陷入这个井里跳不出来,那么不但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反而将辩论引得更加模糊。
无论是在辩论赛中,还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这种“以假当真”的现象特别是屡见不鲜的。某大学浪费粮食现象特别严重,一位领导同志批评这种现象时说:“这些同志没有好好地想一想,如果每人每天浪费一两粮食,我们学校3000人,每天就浪费180公斤粮食,每年全校就会浪费5万公斤,如果全国几亿人口都像我们学校的这些同志一样,那么一天将浪费5000万公斤,一年就是180亿公斤的粮食,这是一个多么惊人的数字啊!”这个分析从逻辑上看,是没有错误的,但是从现实生活来看,却是虚假的,因为它没有一个正确的前提。不可能全校每个学生都像那些人一样一天浪费一两粮食,更说不上全国每人每天可能浪费一两粮食!所以这样的话听来很少有说服力,听者只好莞尔一笑,不予理睬。又如,在批评某人超生时,说:“全国人人都像你这样。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一个,又超生一个,那么我们国家将增加多少人口,我们的粮食还够吃?房子还够住吗?
再如,在表扬某同志的创造精神时,号召大家向他学习,某领导说:“如果我们这里的同志,都像×××同志那样,开动脑筋,创造发明,把工作效率提高一倍,那么我们的生产产值不就可以翻一番,我们的工资奖金不也就可以相应地提高吗?”类似等等,所有这些证据,都是不值一驳的,即使用来说教,也只能吓唬那些没有逻辑知识的人而已,而对那些有点思考能力的人是没有说服力的。
“以假代真”之所以存在市场,是因为他有两点可以用来迷惑群众。具体分析如下:
(1)以“纯”代“杂”
事物是复杂的,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单纯,可是有人硬把复杂的事物赋以单纯的性质。如本文中的例子,知识和能力本来就有相辅相成的关系,而你硬把它们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这就脱离了事物的本来面貌,就是“以假代真”了。可是知识和能力又是两码事,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因而把它们割裂开来,似乎是真的了,这就是人们被迷惑的原因之一。
(2)以“偏”代“全”
有些事物,作为个别(或部分)事物的性质是正确的,但是作为整体事物的性质却是错误的。把个别事物的属性偷换到全体事物上,用事物的种概念来代替事物的属概念,以个别指代全体,当然是不正确的。例如在逻辑学中有这样的一则三段论:共产党员是为人民服务的。
老张是共产党员。
所以老张是为人民服务的。初看,这则三段论好像是正确的推理,实际上是错误的,因第一个“共产党员”是一个属概念,是一个类概念,即集合概念,它指代的是所有的共产党员的这一集体,而第二个“共产党员”则是一个单独概念,仅指老张一人。在此,“共产党员”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已发生了变化,已经不是同一概念了。这类以假代真是比较复杂的,要具有逻辑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发现其错误。
“以假代真”可以迷惑群众,往往也可以迷惑我们自己。我们论证时之所以选了个“以假代真”的论据,就是没有识破他的庐山真面目;而反驳者之所以都被迷惑,也就是因为被其貌似严密的推理形式所折服,而没有追究其前提的真假所致。
这就告诉我们,不论在交谈还是论辩赛场上,如果用假言判断论证或反驳时,一定要树立认真的严谨的态度,仔细考察一下假言判断的前提的其实性,否则,自食其果,悔之晚矣!
4.忌讳向对方进行人身攻击
在辩论中,很容易看到某些使用人身攻击的现象。所谓人身攻击,是指在辩论中,抨击辩论对方本身与论题无关的问题,以攻击个人问题本身来代替辩论问题的讨论。当达尔文的进化论学说已经传播开来时,英国教会召开了一次有名的会议。会议进行到最后一天时,一位主教为挽回败局,对赫胥黎进行了人身攻击,他说:
“赫胥黎教授就坐在我身边,他是想等我一坐下来就把我撕成碎片的,因为照他的信仰,他本来是猴子变的嘛!不过,我倒要问问,这个猴子子孙的资格,到底是从祖父那里得来的呢?还是从祖母那里得来的呢?”
这是一种典型的人身攻击,主教不是在讨论问题,而是企图侮辱对方。而赫胥黎这样回答:
“我断言——我重复断言:要说我是起源于弯着腰走路和智力不发达的可怜的动物,我并不羞耻;相反,要说我起源于那些自称是很有才华,社会地位很高,却胡乱干涉自己所茫然无知的事物,任意抹杀真理的人,那才真正可耻!”日常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一些诡辩者在没有理的时候,便转而求助于人身攻击,如指责对方口音不准,姿势难看,说话语气太硬或挑剔地说某词不合语法……总之,只要离开辩论的问题本身,议论与辩论无关的问题,从逻辑来看,都是属于人身攻击,都是不合辩论和人们的语言习惯的。
作为说话者本身,当然应注意说话态度,只有通情才能达理,理直又要气和,而决不能抓住某点道理不饶人,转而进行人身攻击。但作为听话者这方面来看,也不应该过分强调别人的态度,因为,最终来说态度不能决定观点是否是真理。
人身攻击是完全错误的,它不过一种谩骂。鲁迅先生曾说过,“谩骂决不是战斗。”谩骂只不过是辩论者软弱无力的表现,真正的辩才是以理取人,以智取人的,而决非依靠这妇人的本领。有理可摆,有话可说。谩骂不仅使对方受到侵犯,严重时在法律上也是不充许的,并且也使自己的威信一扫而光,无论对方听众都会以无能之辈而视之。正如法国有一句格言说:“骂人是无理者的道理。”自知理亏讲不出道理,却不肯认错,转而用人身攻击的方式,拉大嗓门和人家硬拼,就只好借助于谩骂和侮辱了。列宁说得好:“政治上的谩骂往往掩藏着谩骂的毫无思想原则,束手无策——软弱无力。”总之,当威胁和泼妇骂街式的词语在辩论中经常使用时,真理便不在其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