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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往时渔业之制度

德川时代无法规以裁制渔业,惟有时下命令以谕告渔民而已。幕府以锁国为主义,严禁大船巨舶之制造,故远航冒险之业无由得其隆兴。各藩既有封境,比邻互接其海区,或论渔法利害,或问渔具得失,遂生争讼,而仰于官裁。一旦承宣告命令,则遵奉之,与法例无所异。要之当时渔区之争,徒拘拘于小故,宛如国于蜗角者然。然藩侯中有惟奖渔业赐以米谷金钱者,又有用藩资以经营渔业者,如捕鲸之业是也。各地渔业情形虽不同,亦渐发畅。

近时渔业之制度

惟明治之初,纲纪弛解,渔村荒颓。于是政府下令曰渔业须据旧惯。此谕告在明治八年为政府推奖水产之始。其后保护渔业或图水产蕃殖,又谕告数次。制定渔业法之议,则起自明治十四、五年,至三十四年始宣布渔业法。自是渔家守其旧惯而确实享用渔业权。

明治初年政府置劝业寮,令统督农耕、山林、水产等诸业。明治十八年二月农商务省置水产局,二十六年四月兴水产考查处、令考查水产动植物、渔具、渔船、渔法、渔场、水产销路、渔业经济、水产统计、渔家惯习及制盐业等,且试验水产繁殖、制造、渔捞等诸法及制盐法等。考查处别置水产考查委员会,以有学识经验者十数名,充其委员。其后废考查处及委员会,移其考查之务以归于水产局,而仍继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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