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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之浅薄

第一在国民多数法律思想之尚浅薄,众民之于权利思想漠然未明。凡人之性能无论个人与国民有长短互见者。日本国民尊国家,重家门,服从其君主长上,敬祖先,虑子孙,尤富于义务之观念,义务之念多而利权之念少矣。个人之权利既不自明而人格之观念亦不明确。封建已瓦解而家族制度颇弛解,国家之观念自一变,而义务之心为之动摇,然权利思想及人格之观念,可代旧思想者,未得其健全之发畅。

今之日本为法治之国,既有宪法为各种权利及自由之保障,又有民法、商法诸典章逐渐具备。然法本死物不能自动,其运用之妙在乎人。日本民众由宪法享有其国民权,由自治制得其公民权,而多数之人未能领会其法之真髓,且缺其由于历史之惯习,乃无以便于是等权利之行用。

故宪政之下有背宪之行为尚多,使识者慨叹焉。如自治之制要在鼓励民众自主之精神,然不通其理者往往使该制度徒供于少数者营私曲之机关。屈服盲从之观念由封建及儒教而驯致之者,已绝迹于法律之面,而其遗传之惰力尚留存于社会,直接间接有意无意自酿其弊。以形式言之,日本有法之完备若不让于欧、美先进之邦者,苟问其运用如何则不及彼远甚。日本现在过渡之时其如是本不足怪。然国民权、公民权将终忽焉则有识者所不容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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